信息化 频道

4大创新培育电子政务发展沃土

    3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是电子政务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5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生效。全国各级政府以积极严肃的态度贯彻落实该法律,得到民众的普遍欢迎。法律的巨大作用为政府信息公开铺平了道路,六年来,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出台,法律保障环境不断完善,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发展还是落后于电子政务发展的实践要求。例如,“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明确要求:开展电子政务法研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共享、政府网站管理、政务网络管理、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建设。其中,电子政务法是具有根本性和重要作用的法律。可是,从2006年2月至今,该法律的制订却少有进展。

    在2007年北京举行的亚太电子政务高峰会上,法律环境建设问题作为大会主题,得到与会各国代表的肯定,惟有我国的部分与会代表对中国是否需要制定“电子政务法”持疑问和否定态度,这不禁令人万分遗憾和不解。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无不通过立法保障电子政务的发展。以韩国为例,它于2001年制定了全称为《关于“为了构建电子政府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相关法律(部分修订于2003.5.15法律 6871号)》的电子政府法。这部法律分7章52条,近11000字。让我们看看韩国电子政府法所能发挥的作用,仅摘录其中几条的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条 对本法律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修改于 2003.5.15>

    “电子政府”是指通过灵活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行政机关的事务实现电子化,从而使行政机关能够有效执行行政机关之间或对国民的行政业务。

    “行政机关”是指处理国会、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政事务的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所属机关以及国务总理所属机关,下同)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自治团体。

    可以看到,电子政府是实现包含司法、行政、立法在内的广义政府事务的电子化。我国将e-Government意译为电子政务导致出现“电子党务”、“电子警务”、“电子公务”等概念歧义。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职责)

    负责行政革新以及电子政府构建相关的业务联系。

    革新电子化对象业务的处理过程。

    当行政机关接到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通信网络连接、行政信息共享等电子政府的构建和运营相关协助邀请时,应该积极响应。

    可以看到,电子政务是面向行政管理改革的,法律规定了部门间互联、信息共享和协同必须积极响应。

    第七条(业务革新先行原则)

    在需要对行政机关的业务进行电子化时,应该预先对相关业务以及业务处理过程进行革新,使其符合电子化处理的要求。

    从这条可以看出业务流程创新是法律明令规定的。

    第十一条(行政信息共享原则)行政机关所搜集和保留的行政信息应该与需要该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共享,而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可信赖的信息时不得另行搜集相同内容的信息。

    可以看到信息共享是法律规定的,重复采集信息是法律禁止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业务重组)

    ① 行政机关首长,在所管辖业务中引入信息通信技术的过程中,应该事先对现有的组织结构及业务步骤进行重组,使其符合电子化处理的需求。

    ② 当根据第1项中的规定进行的业务重组范围涉及与两个以上其他行政机关的业务相关联时,该行政机关首长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首长邀请协助,受到邀请的行政机关首长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响应。

    ③ 行政机关首长应该制定一系列法令和制度,以便根据第1项以及第2项中的规定顺利进行业务重组。

    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规定电子政务最艰难的跨部门业务重组由一把手负责,并需配套相应法令和制度予以保障。跨部门业务重组完全被置于法律框架之下。

    韩国的电子政府法说明,电子政务的本质是推动政府行政改革和创新,其绩效依靠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没有法律保障这些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我国六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缺少法律法规环境的保障,不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建设轨道,无论花多少钱、采用多么先进的技术,电子政务在整体上都难以统筹协调和健康发展。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