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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创新培育电子政务发展沃土

    2创新建设管理,推动电子政务与信息产业双发展

   
六年来,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虽然有不断的进步,但从总体上讲,大环境不利于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于一些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电子政务健康发展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第一,政府对电子政务的投资体制和审批方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国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投资至今仍然是多渠道投资。由于众多部门都在投资,由此引出投资的审批标准不同、专家论证的标准不同、项目监管方式和方法不同、项目成果评审和验收标准也不同。同时,由于审批结果的不确定性,造成同一个项目在不同部门同时申请和重复投资的现象。这种投资体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管理混乱和资金浪费。

    我国在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的方式和程序上虽然有进步,但却逐渐归于基本建设工程的审批形式,出现了过程不断复杂化,有些方面甚至达到繁琐的程度。由于这种审批形式基本上违背了信息化的客观规律,因此无论怎样“改进”和无论显得如何“周到和公平”,都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问题。这是由于信息化项目比基建工程要复杂得多,它与业务有太多和太密切的联系,需要甲方全方位的参与和拥有决策权,这完全不同于基建项目招投标的情况。而当前这种由招投标决定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和承建单位的做法已经被国内外信息化实践充分证明是不可行的。

    世界各国在电子政务上的投资和审批,绝大多数都是集中统一管理的。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地方政府在电子政务项目投资管理上,信息办参与项目方案的统一审批,仅仅这项管理创新,就杜绝了项目重复申请,由于标准统一,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统一投资体制对绩效考核也具有重要意义。统一的绩效考核指标会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逐步形成具有引领作用和导向价值的绩效评价标准,有助于形成推动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机制。

    第二,电子政务的内部和外部管理缺乏制度化安排和推动发展的思考。我国党政机构内部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的负责人肩负着业务与技术相结合的桥梁作用,需要既懂机关业务,又懂信息技术,并具有使之合理结合的创新思维素质,是全新的一类公务员。国内外实践证明,这类信息主管对一个机构的信息化绩效有着巨大作用,他们被赋予相应的责、权并对此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但我国的信息主管似乎并不承担法律责任,集中体现在失败的电子政务项目无人承担责任。尽管电子政务投资规模逐年扩大,但是关于项目责任制,特别是项目责任人方面却鲜有制度化的安排。这种无项目法律责任人和项目评审专家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状况使越是“周到和公平”的项目评审形式,就越可能成为失败项目的挡箭牌,进一步加剧和助长了不负责任的做法。投入巨大而又无人承担失败责任的项目如果进行建设,结果可想而知。我国出现了在项目方案制定上,“谁的官大听谁的”之奇怪现象。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设备性能成倍增加、信息化的门槛大幅度降低的今天,某些项目非但没有利用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巨大便利实现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更大规模的普及、深入和跨越式发展,反而是越来越脱离实际需求,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内部管理无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化缺陷不能不说是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面对信息化建设管理,国际上普遍实行首席信息主管(CIO)制度。尽管这种制度仍无法解决信息化过程中错综复杂的全部问题,但是首席信息主管们是承担着法律责任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者。他们职位的英文缩写又被解释为“职业生涯结束(Career is Over)”,足以说明这个职位的挑战性和高责任风险。我国台湾地区实行CIO制度,信息主管在项目招投标中拥有否决权,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重新招标;参加评审的专家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公众质疑时需接受检调部门的调查。缺乏责任制的管理一定是无效的管理。

    在电子政务的外部管理上,近几年出现了过于侧重监管而忽视推动发展的现象。以信息安全管理为例,为了确保信息安全,各监管部门出台了许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审批。但是不能不看到,有些资质评审标准过分侧重在“管”上,对其可行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考虑不够,有些甚至影响到电子政务自身发展和产业发展。比如,要求IT企业“必须在党政机关有业绩”和“必须有多少千万注册资金”的资质评审条件就不够科学。“必须有业绩”这一条断绝了新生企业入市的道路,助长了出借资质赚钱等弄虚作假的风气;“必须有高额注册资金”这一条不但忽视了高科技企业的本质是技术优势,反而将曾经为政府机构服务多年的一大批高技术企业扫地出门。这些要求不但使IT企业和科技创新蒙受损失,最终受害的还将是电子政务本身。

    我国信息安全的最高管理部门——中央保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信息安全指导方计是:国家推动、社会参与、全局治理、积极防御、保障发展、适度安全。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实这项重要的指导方针,毕竟保障发展才是监管的根本目的。

    无论是电子政务的内部管理还是外部管理,都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都应当推动产业和科技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以保护政府投资为名出现的对中标高科技企业的苛求不断升级,如苛刻的合同条款、随意不履行合同承诺、以企业垫资为先决条件等几乎成了普遍现象,严重影向了产业的发展和高科技企业的生存。为政府服务的IT系统集成企业数量在减少、规模在缩小、经营普遍不景气,不是技术实力而是公关成了企业生存的生命线。

    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发展是政府的社会职责,不能推动IT企业发展的电子政务就不能说是成功的电子政务。我们在创新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上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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