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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思考

二、重视主管部门文件的行政作用与管理力度

    按照17号文件的要求,中央电子政务“内网”向下只建到副省级以上的地方政府,且要与这些政府及向下级政府的网络实行“物理隔离”。文件下发后即引起争议,因为,这一要求既不符合多年来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也极难于操作,且操作后的效果不佳。所幸的是,国家最高信息安全保密主管部门——中央保密委员会,在17号文件下发后的两个月零四天即下发了中保委[2002]4号文件,明确规定:“在电子政务建设中,政务内网要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网络的要求建设和审批”。该文件明确了两件事:一是中央电子政务“内网”是涉密信息网络,为其明确了性质;二是“内网”必须按照涉密信息网络的要求建设和审批,明确了涉密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保密局。这实质上是国家信息安全保密主管部门针对17号文件做出的有关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如果按照4号文件执行,一切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既然中央电子政务“内网”的性质已经明确界定为涉密信息网络,那么各副省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向下建设的网络只要也是涉密信息网络,采用“逻辑隔离”互联,并在全网范围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将完全符合国家保密局相关管理规定。极为重要的制度观念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保密等问题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具有特定职能,其制定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应比行政文件乃至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等具有更强的行政效力。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制度理念没有受到普遍重视,致使中央保密委员会[2002]4号文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中央17号文件,应将其作为建设的指南,而不是教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排除万难,完成17号文件下达的建设任务才是电子政务管理者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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