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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苦口良药

  电子病历合法性

  不容置疑

  有一些医院院长向《计算机世界》报表示,他们之所以对电子病历持审慎的怀疑态度,关键问题是纠结于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医患纠纷闹上法庭,医院担心由于电子病历不能成为呈堂证供而败诉。事实上,“电子病历不合法”这种观点只是人们的主观推测,从来没有在任何一个官方文件中出现过此类观点。

  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副部长、解放军二五一医院原院长王景明就发出了这样的疑问:“从来没有人说过电子病历是不合法的,大家为什么都想当然地认为它就不合法呢?”针对这样的疑问和呼声,《计算机世界》报曾在2009年12月8日举办了一次小型的研讨会,主题为“探寻电子病历的法律定位”。

  就在《计算机世界》报举行的此次研讨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副司长欧阳武表示:“只要能满足如下三点要求,《电子签名法》就完全适用于电子病历。一是电子签名须由第三方CA认证机构进行监管,这样能在技术上保证病历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二是病历在责任主体之间交换时要有电子签名,也就是说,根据医院特有的业务流程,搞清楚在哪些地方需要电子签名;三是电子病历的所有要素都须符合卫生部的要求。”

  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也为电子病历提供了法律依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一些特定范围内的文书是不适用该法的,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件;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等”。由此可以看出,电子病历不在《电子签名法》的禁止性规定范围之内。

  医生的签名是电子病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电子病历必须与电子签名相匹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究竟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其一,电子签名在发放时应是经过身份核实的;其二,电子签名只能被它的所有者使用。如果他人使用,必须有电子签名所有者的明确授权才有效;其三,电子签名本身和它附着的数据电文应是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其不能任意改动的。简单地说,如果一个电子签名是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认证机构)所发放的数字签名证书,并且这个电子签名的操作是完全规范的话,那么这个电子签名就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电子签名,与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在那次研讨会不久,卫生部于2009年12月25日发布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电子病历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和争论,也许就此尘埃落定。该管理办法将解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也意味着卫生部对于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给予了直接的认可。有理由相信,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推动,电子病历迈过法律效力这个羁绊之后,会发展得更加迅猛和健康。

  电子病历也是“一把手工程”

  任连仲如此评价电子病历的作用:“电子病历无纸化存储是医院信息系统横通互联的关键,是实现数字化医院的核心和瓶颈。”任连仲认为,电子病历在技术方面涉及到的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诸如存储、索引、查询、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这些都不是制约电子病历发展的关键所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医院管理者的观念和认知。

  目前,真正实现电子病历的医院并不多,绝大多数医院采用并行的方式,有些医院只是实现了病历首页的电子化;有些医院虽然上线了电子病历系统,但并不能囊括所有科室,自然也不能把纸质病历丢开。

  2007年,二五一医院开始实行病历无纸化存储,在业内引起强烈反响。“有媒体用‘引爆电子病历炸弹’来形容我们,我一下子站到了风口浪尖,很多同行说,二五一医院之所以能够实行无纸化保存,主要原因是院长胆大。”时任二五一医院院长王景明说:“我必须强调两点:第一,我不是盲目胆大,而是艺高人胆大;第二,说到底我是胆小的,我们一直在小心翼翼地为病人服务。”

  王景明缘何既“胆大”、又“胆小”?

  所谓“胆小”,是因为王景明要求医院向病人主动公开主、客观病历,让病人能够参与到治疗过程中,从而减少医患纠纷。在二五一医院,病人可以通过触摸屏查询到主、客观病历。其实,按照卫生部的要求,主观病历是不向病人公布的,二五一医院主动公开病历的初衷是:增加沟通、减少医患纠纷,让患者对自己的治疗过程、治疗风险有全面的了解。

  所谓“艺高人胆大”,王景明解释说:“首先,作为医院院长要对政策和法规有全面的了解和深刻的认识,电子病历绝对是合法的;其次,要有强大的技术支持,现有的IT技术完全能够保障电子病历的安全性、真实性和隐私性,我们可以拿金融行业作对比,人家能够全部电子化操作,并且已经证明了很安全、很可靠;三是基于完善的管理规范,要有制度作保障,院长对病历质量心里有底,如果医生真正做到了以病人为中心,那么他就不存在修改病历的需求,在二五一医院我就要求医生不能修改病历。”

  据二五一医院信息中心主任苏小刚介绍:“两年多来,全院已节约打印消耗超过100万元。病案存储占用的大量空间和维护费用也相当可观,全年直接成本的节约可达150余万元。”

  如此看来,制约电子病历发展的关键问题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医院自身的思想观念和管理体制问题。

  不能否认,由于电子病历的信息内容复杂、信息资源时空跨度大、利益相关者众多、需要对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变革等因素,实施电子病历并不容易。但是,决定电子病历实施成败的前提与关键,却在于这一信息系统所固化的观念与制度设计。

  2010年,公立医院改革步入深水区,电子病历自然被委以重任。在2月23日公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电子病历无疑已经成为一剂提升医院服务和管理的良药。但良药苦口,医院必须有勇气解剖自我,正视不足、主动求变。

  电子病历已经成为中国医院服务管理升级的必然选择,未来让电子病历真正发威的一定不是取决于信息技术,而是取决于蕴藏于其后的医院服务理念和管理思想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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