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IT产品依法召回指日可待?

    需专项立法

    此次《条例》意见稿的应运而生,似乎为维护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带来了福音,然而,作为征集意见稿,其中不乏需要细化和改进之处。

    《条例》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条例的覆盖范围扩展到除药品和军工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对此,德瑞电信咨询公司分析师张博然认为,产品的召回是有标准的,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不同产品的召回周期和召回标准也不一样。“对所有产品的召回一概而论、统一要求,或许有失科学性。”张博然说。

    以IT产品为例,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不能拿现在的标准去衡量以前的产品。另外,不同类别的产品,行业标准不同,最终也会影响到产品召回条例的实施效果。

    再有,《条例》意见稿对责令召回的情况进行了时间限制,要求生产者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 质检部门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 生产者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须实施召回。根据这些规定,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到实施召回,最多不应超过9个工作日。然而,不同产品召回时限的紧迫程度并不相同,而这部《条例》几乎涉及所有的产品。

    “如果《条例》对所有行业的所有产品都规定单一的具体天数,这很难执行。要想使各类产品,如IT产品的召回制度达到完善,我们只能期盼针对不同行业的专门条例的出台了。”某法律业内人士表示。

    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一样,如果法规的设置不科学、不完善,执行上又存在问题,法规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

    “《条例》的颁布是好事情,但是如果执法跟不上,就会带来糟糕的负面效应。”计世资讯总经理曲晓东解释说,在《条例》立法实施后,大企业受到《条例》的束缚,在产品召回时会增加很多成本,利润相对减少。而一些小企业如果借助自身分散、隐蔽性的特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逃避《条例》,不执行产品召回,其成本反而很低。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不守法却可以生存得很好,而大企业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利润反而会减少,这显然有失公平。

    “所以,光有《条例》是不够的,还要有实施细则,同时还要同步加大执法的力度,将做得差的企业淘汰掉,提高行业门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环境。” 曲晓东强调。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