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产品依法召回指日可待?
【IT168 信息化】
近年来,不仅食品行业相继爆出重大安全事故,在IT行业,笔记本电脑电池爆炸伤人、手机爆炸伤人等产品致人伤残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在全球范围内,IT产品曾不止一次刮起“召回风”,而相关企业每每根据各国法律在全球市场实施召回之时,中国消费者却因本国没有IT产品召回法规而经常遭遇“特别对待”。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不断升级,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终于呼之欲出。9月19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条例(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4日召开立法听证会,全面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被提速。借此契机,IT产品召回机制或将指日可待。
记者就《条例》的发布对联想、三星、索尼等众多IT企业,以及业界专家、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咨询。各方均表示,IT产品召回立法已迫在眉睫。
立法迫在眉睫
“我们盼望中国的召回法规已经很久了。”中关村的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说,近些年来IT产品安全问题不断,而由于中国IT召回法规长期缺位,使得我国消费者常常受到一些跨国企业的歧视。
2007年6月,在甘肃省金塔县双城镇的营盘铁选厂,一电焊工作业时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其肋骨断裂并刺破心脏而死亡,这一案件成为全国首例手机电池爆炸致人死亡事故。随着电子产品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们生活中来,因IT产品自身缺陷对人们身体和财产造成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今年9月,索尼公司在全球召回44万台VAIO笔记本电脑,原因是该款笔记本电脑在生产过程中的缺陷可能引发电池过热起火,预计中国市场将有7.8万台笔记本电脑被召回。而这并不是笔记本电脑电池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第一次召回,早在2006年索尼等企业就因电池易发生着火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召回数万块电池。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在中国的落地以及中国本土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近年来,‘产品召回’这一名词渐渐为国人所熟知。然而,我国的立法却滞后了。”一位法律专家感慨道。
早在1966年,美国就率先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到现在美国已经有至少十几项法案与产品召回制度有关,对产品召回的细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相比之下,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历史并不长,发展远远谈不上成熟。”法律专家称,此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产品召回做出规定。自2004年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至今,我国只有两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规,而IT行业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制度更是一片空白。
正是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在产品召回方面的缺失,一些本身已经建立完整召回制度的国际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并不实施规范的产品召回,中国消费者不能享受到企业召回问题产品时的相应服务,这已经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
需专项立法
此次《条例》意见稿的应运而生,似乎为维护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带来了福音,然而,作为征集意见稿,其中不乏需要细化和改进之处。
《条例》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条例的覆盖范围扩展到除药品和军工产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对此,德瑞电信咨询公司分析师张博然认为,产品的召回是有标准的,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不同产品的召回周期和召回标准也不一样。“对所有产品的召回一概而论、统一要求,或许有失科学性。”张博然说。
以IT产品为例,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如此之快,以至于不能拿现在的标准去衡量以前的产品。另外,不同类别的产品,行业标准不同,最终也会影响到产品召回条例的实施效果。
再有,《条例》意见稿对责令召回的情况进行了时间限制,要求生产者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 质检部门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生产者; 生产者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须实施召回。根据这些规定,生产者从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到实施召回,最多不应超过9个工作日。然而,不同产品召回时限的紧迫程度并不相同,而这部《条例》几乎涉及所有的产品。
“如果《条例》对所有行业的所有产品都规定单一的具体天数,这很难执行。要想使各类产品,如IT产品的召回制度达到完善,我们只能期盼针对不同行业的专门条例的出台了。”某法律业内人士表示。
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一样,如果法规的设置不科学、不完善,执行上又存在问题,法规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
“《条例》的颁布是好事情,但是如果执法跟不上,就会带来糟糕的负面效应。”计世资讯总经理曲晓东解释说,在《条例》立法实施后,大企业受到《条例》的束缚,在产品召回时会增加很多成本,利润相对减少。而一些小企业如果借助自身分散、隐蔽性的特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逃避《条例》,不执行产品召回,其成本反而很低。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不守法却可以生存得很好,而大企业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利润反而会减少,这显然有失公平。
“所以,光有《条例》是不够的,还要有实施细则,同时还要同步加大执法的力度,将做得差的企业淘汰掉,提高行业门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环境。” 曲晓东强调。
完善法规有利企业成熟
“我们能不谈这个问题吗”,“目前我们还不方便作答”......
虽然,各家IT企业对国家出台《条例》均表支持,但就企业应如何建立召回机制,如何有效实施召回等问题,他们却都避而不谈。这种态度耐人寻味。
“做产品召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建立品牌形象,但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服务成本的增加。”对于企业谈召回色变的现象,曲晓东分析道,严格的召回制度间接要求企业对生产质量的控制加大投入,以此来提高产品的质量。不仅如此,各大企业深知,当消费者只看价格不看品牌时,企业品牌的提升是没有用的。
目前,很多企业都是靠打价格战来获得市场,在价格战中,企业要获得利润就必须降低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成本和原材料成本。然而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如新《劳动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限制了企业以降低员工待遇和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这就迫使一些企业改变其节约成本的方式,从资源型成本节约向管理型成本节约转移。在《缺陷产品召回条例》实施后,企业又难免耗费精力、财力建立并维护长效的召回机制与渠道,而且更会因此而提高产品质量的指标。
然而,对于IT企业来说,在这个转型中,谁也不愿意先走第一步。“因为在企业还没有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创造出差异化产品时,率先跨出转型的第一步,就很有可能失去现有市场,最终导致企业无法生存下去。”一位经济学家说,当前,所有的企业都在做投入和产出比的衡量,没有人愿意抢先出头进行转型,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IT企业对产品召回制度集体保持沉默。
在这样的情况下,单靠企业自身是很难摆脱这一困境的,曲晓东认为,“只有政府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将执法做到十分严格和公平,让产品召回制度发挥更好功效,才能督促企业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