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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政府间信息共享的仅仅是部门利益吗?

信息共享的评判标准

    记者:您主张信息共享首先要做的是选择有效益、有价值的内容,请问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一项信息共享的价值?

    胡小明:评价信息共享项目的价值十分重要,因为成本比较容易估计,主要是数据维护、质量管理,但信息共享的效益估计却很不容易,信息共享项目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面向基层操作业务的信息共享,为了提高业务操作的质量需要及时准确地将相应数据集中到业务处理人员的案头上,例如税务系统中能够调出相关增值税的相应数据,在项目许可申请中调出以前填写的资料而减少用户的反复填报。这类应用中信息共享的作用是明确的,共享数据也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其效益自然是容易计算的,这类面向基层操作的信息共享业务在效益、成本的关系上是清晰的,这样的业务也容易成功。

    第二类业务是面向政府研究、领导决策等工作的信息共享,这种信息共享的作用是发现知识、总结规律,如同“数据挖掘”,要从数据中发现新知识、新问题,这时信息共享系统的价值就很难判断。

    记者:这些应用应该是很有意义并且能提高决策质量,为什么会很难判断呢?为什么不能依照信息共享可能带来的政策改进做一个大致的估价?

    胡小明:我们不能用政策改进带来的效果来评价该系统是否有价值,因为研究者、领导人同时还有着其它的信息渠道,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软件如Google、百度来得到相应资料进行研究,可以通过不同的信息资料来源发现同样的知识与规律,随着政府信息不断开放,社会信息渠道不断丰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已面对极大的竞争,大量的替代品在压低政府信息共享系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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