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眼前版权战火,身后苹果皮鞭

  防拷贝技术进退两难:要么成就一个最受欢迎的供应商,但是这样的单供应商体系无论对业界还是对公众都是有害的;要么形成另一种对业界和公众都同样有害的多供应商体系。

  苹果公司(Apple,下称苹果)的iTunes被追捧为第一个真正“平衡的”限制拷贝(Copy-Restriction)系统。索尼公司(Sony,下称索尼)、东芝公司(Toshiba,下称东芝)和微软公司(Microsoft,下称微软)等公司的系统也内建了拷贝限制措施,但是都惨遭失败。相对而言,iTunes和它的防拷贝/限制使用模块似乎并不妨碍公众狂热购买iTunes音乐和播放这些音乐的iPod。iTunes音乐的全球销售量早就超过了十亿首。虽然这相当于每一部iPod上仅仅装载着两倍于CD容量的音乐,但是取得这样的成绩已经相当不错了,特别是在如今的数字音乐领域,音乐商店在破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牺牲其投资者太多钱财就算是取得巨大的成功了。

  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和苹果想尽办法,诱使音乐行业将版权许可授予iTunes音乐商店—这些商店出售的音乐版权限制相对而言比较温和。有一些是基于地域、按下载次数收费,收费标准决定于你信用卡账单寄达的国家;还有一些是对重复使用进行限制,一个iTunes账户一次只能注册给五个CPU;另外一些则是极为古怪的混合限制,比如限制烧录特定播放列表的次数。

  破除iTunes的数字版权管理(DRM)的方法很容易掌握,会耗点功夫,但不会太难。你只要把音轨烧录到CD中,再重新将CD音轨截下来制作成MP3音乐,最后重新输入元数据(Metadata),例如标题与艺术家。但要对付苹果销售的那些昂贵的有声读物(Audiobook)的话,这种办法就起不了多大作用,因它们体积过于庞大,没法刻录在单张CD上。

潜藏的限制

  到目前为止,一切看似和谐。iPod是全球首屈一指的音乐播放器,而iTunes在数字音乐商店中独占鳌头。尽管没有人愿意受到音乐版权的束缚,消费者们似乎并不反对乔布斯卖给他们带版权限制的音乐。但是,在此之外,还有一项人们从未提及的、颇为明显的限制,也正是这项限制,将给苹果的音乐供应商造成巨大的伤害。

  这项限制就是:除了苹果,谁都没有权利生产可以播放iTunes音乐的播放机;除了苹果,谁都不允许销售可以在iPod上播放的、具有特定文件格式的音乐。

  苹果的版权处理方式和其他版权体系相差无几。比如除了微软,没有公司可以开发Word软件。但是,Word和iTunes毕竟还是存在差别:Word得到的保护仅仅来自于垄断市场的支持,而iTunes却得到了一部落后于时代的法律的庇护,该法律条款赋予苹果驱逐市场竞争对手的特权。

  iTunes倚仗的是《数字千僖版权法》(1998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下称DMCA法案)反规避条款的庇护。DMCA法案和1996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互联网条约》(Internet Treaties)一脉相承。DMCA法案把规避“有效访问控制”的行为列为犯罪。这就意味着,即使你的最终目的是合法的,只要破坏了数字作品的任何保护措施,你就触犯了法律。

  在家用媒体服务器上备份DVD、存储歌曲,在大学论文中引用电子书等做法通常是合法的。但是,假设你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不得不突破一些防拷贝技术的限制,那你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使你是受保护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也不能享受特权!按照规定条款,作者甚至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解锁。

  DMCA法案把在其他行业中稀松平常的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定义为针对版权作品的违法行为。

  反向工程是多数行业的常规行为。例如,拆卸搅拌机造出自己的搅拌刀片、拆卸一辆汽车从而制造出自己的减音器、反向编译一种文档从而造出与之兼容的阅读软件。苹果热爱反向工程—从Keynote(类似微软PowerPoint的一种软件),到TextEdit,再到Mail.app(苹果的一种邮件程序)—苹果热衷于分解其竞争对手的产品,然后把它们变成自己的竞争性产品。

  但是,由于DMCA法案的存在,iTunes和iPod产品线成为了反向工程的禁地。只有苹果可以授权iTunes和iPod的竞争对手实施反向工程。显然,苹果对于这种授权似乎不会有太大兴趣。时至今日,与此最相关的项目就是那个胎死腹中的摩托罗拉ROKR手机。这部手机受限于苹果荒谬的驱动程序,简直成了残障手机,最终它仅仅是在坠入失败电子产品的污水池时激起了一圈转瞬即逝的涟漪。

  反向工程禁令制造了一个垄断性的闭塞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会滋生很多不良行为。比如苹果向用户已经购买的iTunes歌曲发送“更新”文件,这些文件在用户已经购买的歌曲上强行添加了新的版权限制。苹果滥用其iTunes播放器权利的意图已经昭然若揭了。苹果的商业模式说明,用户可以为部分用途购买某种“许可”,但是提供这种产品的公司同样可以取消部分许可赋予的权利,而用户对此毫无办法。这就是一种权利滥用。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