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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版权战火,身后苹果皮鞭

  防拷贝技术进退两难:要么成就一个最受欢迎的供应商,但是这样的单供应商体系无论对业界还是对公众都是有害的;要么形成另一种对业界和公众都同样有害的多供应商体系。

  苹果公司(Apple,下称苹果)的iTunes被追捧为第一个真正“平衡的”限制拷贝(Copy-Restriction)系统。索尼公司(Sony,下称索尼)、东芝公司(Toshiba,下称东芝)和微软公司(Microsoft,下称微软)等公司的系统也内建了拷贝限制措施,但是都惨遭失败。相对而言,iTunes和它的防拷贝/限制使用模块似乎并不妨碍公众狂热购买iTunes音乐和播放这些音乐的iPod。iTunes音乐的全球销售量早就超过了十亿首。虽然这相当于每一部iPod上仅仅装载着两倍于CD容量的音乐,但是取得这样的成绩已经相当不错了,特别是在如今的数字音乐领域,音乐商店在破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牺牲其投资者太多钱财就算是取得巨大的成功了。

  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和苹果想尽办法,诱使音乐行业将版权许可授予iTunes音乐商店—这些商店出售的音乐版权限制相对而言比较温和。有一些是基于地域、按下载次数收费,收费标准决定于你信用卡账单寄达的国家;还有一些是对重复使用进行限制,一个iTunes账户一次只能注册给五个CPU;另外一些则是极为古怪的混合限制,比如限制烧录特定播放列表的次数。

  破除iTunes的数字版权管理(DRM)的方法很容易掌握,会耗点功夫,但不会太难。你只要把音轨烧录到CD中,再重新将CD音轨截下来制作成MP3音乐,最后重新输入元数据(Metadata),例如标题与艺术家。但要对付苹果销售的那些昂贵的有声读物(Audiobook)的话,这种办法就起不了多大作用,因它们体积过于庞大,没法刻录在单张CD上。

潜藏的限制

  到目前为止,一切看似和谐。iPod是全球首屈一指的音乐播放器,而iTunes在数字音乐商店中独占鳌头。尽管没有人愿意受到音乐版权的束缚,消费者们似乎并不反对乔布斯卖给他们带版权限制的音乐。但是,在此之外,还有一项人们从未提及的、颇为明显的限制,也正是这项限制,将给苹果的音乐供应商造成巨大的伤害。

  这项限制就是:除了苹果,谁都没有权利生产可以播放iTunes音乐的播放机;除了苹果,谁都不允许销售可以在iPod上播放的、具有特定文件格式的音乐。

  苹果的版权处理方式和其他版权体系相差无几。比如除了微软,没有公司可以开发Word软件。但是,Word和iTunes毕竟还是存在差别:Word得到的保护仅仅来自于垄断市场的支持,而iTunes却得到了一部落后于时代的法律的庇护,该法律条款赋予苹果驱逐市场竞争对手的特权。

  iTunes倚仗的是《数字千僖版权法》(1998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下称DMCA法案)反规避条款的庇护。DMCA法案和1996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互联网条约》(Internet Treaties)一脉相承。DMCA法案把规避“有效访问控制”的行为列为犯罪。这就意味着,即使你的最终目的是合法的,只要破坏了数字作品的任何保护措施,你就触犯了法律。

  在家用媒体服务器上备份DVD、存储歌曲,在大学论文中引用电子书等做法通常是合法的。但是,假设你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不得不突破一些防拷贝技术的限制,那你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使你是受保护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也不能享受特权!按照规定条款,作者甚至不能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解锁。

  DMCA法案把在其他行业中稀松平常的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定义为针对版权作品的违法行为。

  反向工程是多数行业的常规行为。例如,拆卸搅拌机造出自己的搅拌刀片、拆卸一辆汽车从而制造出自己的减音器、反向编译一种文档从而造出与之兼容的阅读软件。苹果热爱反向工程—从Keynote(类似微软PowerPoint的一种软件),到TextEdit,再到Mail.app(苹果的一种邮件程序)—苹果热衷于分解其竞争对手的产品,然后把它们变成自己的竞争性产品。

  但是,由于DMCA法案的存在,iTunes和iPod产品线成为了反向工程的禁地。只有苹果可以授权iTunes和iPod的竞争对手实施反向工程。显然,苹果对于这种授权似乎不会有太大兴趣。时至今日,与此最相关的项目就是那个胎死腹中的摩托罗拉ROKR手机。这部手机受限于苹果荒谬的驱动程序,简直成了残障手机,最终它仅仅是在坠入失败电子产品的污水池时激起了一圈转瞬即逝的涟漪。

  反向工程禁令制造了一个垄断性的闭塞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会滋生很多不良行为。比如苹果向用户已经购买的iTunes歌曲发送“更新”文件,这些文件在用户已经购买的歌曲上强行添加了新的版权限制。苹果滥用其iTunes播放器权利的意图已经昭然若揭了。苹果的商业模式说明,用户可以为部分用途购买某种“许可”,但是提供这种产品的公司同样可以取消部分许可赋予的权利,而用户对此毫无办法。这就是一种权利滥用。

消费的代价

  更糟糕的在于:苹果的反竞争性音乐销售,使得客户在停止使用苹果产品的时候要面临高昂代价。消费电子产品世界日新月异,只要你没有丧失理智,你就会认识到比 iPod更优秀的便携式音乐播放器随时都会出现。透过iPod被神化的光环,我们看到这个产品和其他的随身听一样,价位较低,而且折旧很快—把iPod放在口袋里两周,如果你对它呵气,会发现它所使用的材料容易产生划痕,看起来就像是在岩石堆中翻滚过一样,不要感到奇怪—这意味着你很有可能每隔一两年又得到市场上买一部新的。

  所以,假设创新公司(Creative)在2008年要推出一款iPod杀手级产品,而你正好打算在2006年让你的iPod Nano退休。那就不要再犹豫了,下次在亚马逊网站(Amazon)上,或哪天出国有免税优惠的时候,花180美元买个新的。

  但是,假设你是那种不经常光顾iTunes音乐商店的iPod用户,比如一个月就购买一两首歌曲,或者一年只购买20首歌曲。如果从iTunes开张的那天算起,你年年如此,到了2008年的时候,你就拥有了100首曲目。也就是说,你在只能播放于iPod或iTunes刻录机的音乐上投资了99美元。

  一年20首,五年之内你就把放弃iPod而转向其他产品的成本增加了50%。十年之中,你又把成本翻了一番。而如果你每年购买超过20首音乐、或者购买大量有声读物(Audiobook)、完整专辑、以及其他高价iTunes音乐商店的产品,你会发现,此时如果投向别的卖主,已经投资在iPod上的大量钱财就付之东流。

  当然,为了说服我,你可以表示愿意烧录并且截取所有的音乐。这样做之前你要做好准备耗上数天时间和你的刻录设备待在一起,而且重新敲进那些乏味的元数据的时候要有充分的耐心。对于那些iTunes音乐商店的好主顾来说,拥有越多音乐,此类任务就越是繁重。

  你可能要继续反驳我,提出创新公司将要利用一项“空虚专利”(Bogus Patent,编者注:Bogus Patent意指专利所有者并不一定推出实际产品,而其中部分所有者可能利用该空虚专利向其他公司收取许可费用,从中牟取利益。)来对付苹果。该专利牵涉创新公司多年前为大容量小体积移动播放器开发的层级式菜单设计(苹果iPod采用了这种设计)。在我看来,即便创新公司赢了这场“空虚专利”的官司,他们也不会要求获得在创新公司生产的设备上播放iTunes音乐的权利。

  所以到最后,还是需要我们消费者用自己的钱包来投票。事实上,我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投过票表过态了:通过P2P文件共享来传播盗版音乐是有史以来被人们接受得最快的技术。即便是最忠诚的iTunes客户也不会以0.99美元一首的价钱买上一万首歌装在iPod里面(即便拥有了存储着上万首歌曲的iPod,用户家里也不大可能会有1,000张CD供他肆意截取刻录版权音乐)。采用“创作共用协议”(CCL)授权模式的音乐,大众共有版权音乐,以及其他可自由共享的音乐内容还是牢牢占据了大部分人的硬盘。消费者总体上已经认同了大多数互联网用户的意见:侵犯版权才是你对娱乐业最好的投资(编者注:这里作者指的是破除单供应商版权控制,鼓励创新。)

  另一方面,音乐行业无法回避商业上的抉择。他们唯一的出路就是销售音乐,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开拓销售渠道,无论这些渠道通向何方。其中,最大、最成功、也是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苹果的渠道。苹果已经销售了十亿首音乐,而且它还从上到下全面掌控了这个销售领域。

  同时我们注意到,业界去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当时华纳音乐(Warner,下称华纳)的埃德加·布朗夫曼(Edgar Bronfman)为iTunes提出了一个不同的定价模式—排行靠前的音乐的价格不能低于0.99美元;而垫底的作品就多给消费者折扣。乔布斯也听说了这个意见,但是因为他自己讨厌这种想法,最终让这种定价模式彻底消亡。

  世界上最大的音乐公司之一的CEO(编者注:这里指布朗夫曼)费劲地去跟一个彻头彻尾的零售商谈判,要求对营销计划进行合理变动,却被嘲笑着轰出会议室。华纳又能做什么?撤销给予iTunes的许可?只给Rhapsody音乐或者雅虎音乐(Yahoo Music)提供产品?

  这就是讽刺性的现实:最初是音乐行业诱惑了苹果,诱饵是苹果得到版权之后可以进行管理性垄断;到最后,苹果则利用这种垄断反过来摆布音乐行业。华纳虽然拥有这些版权,却无法掌控版权的命运。

  不仅仅是华纳。从2005年到2006年,索尼博德曼唱片公司(Sony BMG,下称索尼博德曼)在数百万张CD中部署了一种名为XCP的防拷贝技术之后,公司立即面临全球性的法律诉讼。该技术采用了Rootkit软件作为伪装。反编译XCP的研究员注意到,该软件包含了可以用来突破iTunes版权限制的代码(注:索尼博德曼由此受到DMCA法案的制裁)。

  同时,欧洲国家,例如法国、挪威以及丹麦,已经宣布将对iTunes的商业模式进行调整性的立法干预。它们得到很多唱片公司的默许,这些公司都希望苹果向其他DRM供应商开放iTunes权限。

进退难舍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解决方式吗?其实许多类似的努力都在继续,其中包括著名的[蓝光(Blu-Ray),HD-DVD]和不知名的(Coral, Broadcast Flag,DVB-CPCM)。这些规范都是由多家团体合作打造出来的,娱乐业可以对其进行监督。我参加了部分规范制订会议,发现娱乐业远远超越了“监督”的职能,他们运作着这些团体,动不动就不满地狂吼,威胁着要把自己的版权内容从相关平台上撤出来,甚至(在Broadcast Flag的案例中)还威胁要向有权有势的议会主席控诉。

  所以摩擦依然存在。在垄断的一方,乔布斯根本不在乎有多少计算机安装了iTunes,或是你烧录了多少播放列表。他想要的是,让iPod俘获你,防止你被那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和白日梦所吸引,从而为其他音乐服务方式付费。

  在多供应商体系的一方,谈判方越多,往往意味着每个人更少的话语权。一两年前,在好莱坞的一场Broadcast Flag会议上,音乐制作公司的做法几乎破除了业界的垄断。他们公开反对微软或者飞利浦公司(Philips)的单供应商DRM体系。他们只拥护大型行会,比如5C和4C—理由是他们和这些行会可以更容易地沟通。

  但是,行会真的是优秀的版权管理者吗?让我们看看蓝光阵营和DVD-HD阵营之间的混战,就知道这种情况会有多么糟糕。这两个阵营在过去的数年里恶战连连,看谁能够开发出最糟糕的设备,从而能够让自己的平台能够获得好莱坞的许可。这场争斗的胜利最终属于蓝光阵营,它们在其标准中增加了毫无用处的“地区编码”功能,人人都明白这对于老式、标准的DVD而言,是彻底的失败。

  所以,这样看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DRM行会并不见得比单供应商体系要好多少,他们同样没有使娱乐业的情形得到好转。音乐制作方要求的DRM模式,是注定要失败的DRM模式。这个行业习惯于起诉消费者,并且坚信这就是最终解决方案。他们希望能够用“红外线”透视镜检查每一个去影院,或是在街边闲逛的人。他们相信录像机是“美国电影产业的波士顿杀人魔”。不论这个产业拥有多少优秀的管理者,它自身永远无法设计出符合人性需求的传播平台。

  因此,他们投注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在一些一问世就面临死亡的系统上,最后钱财耗尽(乔布斯偶尔也会劫他们的财路)。而那些不幸购买他们设备的消费者,最终得到的是等同于有毒废品的电子垃圾,这些设备让拥有者享受最有限的功能,最后还花钱不讨好地受到了版权监控。

  对于如何设计“优秀DRM模式”的问题,目前依然没有一个理想的答案。或者说,没有DRM模式本身就是优秀的DRM模式。在这点上,iTunes又是一个好案例:尽管有了DRM,苹果还是摆脱限制,在三年之内销售了十亿首歌曲。没有哪一个苹果的消费者是冲着DRM而购买iTunes音乐的。此外, iTunes音乐商店里的每一首乐曲都能从P2P网络中自由传输下载。苹果证明,没有DRM,你照样可以销售音乐—所有这些把DRM加入到苹果音乐的做法,就是为了让苹果能够堂而皇之地滥用消费者和合作伙伴权利。

  而这一课雅虎音乐正在暗中学习……

(信息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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