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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再尝败果 政府采购亟待规范

    其次,关于监管部门,两者对同一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划分的行政监督职责,对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诉,应由发改委处理。可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原告针对此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理应向国家财政部投诉。

    这是导致发改委和财政部之间互相‘踢皮球’的法律依据。即便是明确授权财政部一家查处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发改委、财政部没有权力相互命令对方。

    再次,两部法规在专家评审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一些缺陷。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入库方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是,何谓特殊招标项目?何谓随机抽取?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实际操作中,以盈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有权从自己建立的专家库内确定评审专家的名单。受邀的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就不太可能违背委托人——招标公司的意志。供应商、采购人也容易通过招标公司这个桥梁,进行串通。一旦受聘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背委托人的意志,也就难以受邀参加下次评审。

    政府采购法未对专家评审作出规范,在实践中通常是参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政府采购法对专家评审只作粗略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要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中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取询价方式采购,需要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另外,有人认为,财政部正在为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背‘黑锅’,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

    因此,可以考虑取消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政府采购的工程和服务,招标投标法具体内容并入政府采购法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明确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和其他类型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中的法定责任,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律,减少扯皮和多头管理。或者,为了减少冲突,也可以各自修改法规,明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管理界限,理清各自职责,做到相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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