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财政部再尝败果 政府采购亟待规范

    编者按:“招投标”对于很多企业和政府部门来说,已经成为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然而,目前的政府采购环节是否透明?采购行为是否规范?采购法规是否健全?……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有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类似的经历,或者您对招投标有什么想法或建议,也欢迎您来稿来电,与本文编辑(E-mail:wangyaxue@it168.com TEL:010-96096168-240)分享您的经验或苦恼。

    【IT168专稿】2007年6月7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案中再尝败绩。

    该案件的起因是,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这一结果引起流标公司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质疑,并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改委、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

    之后,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落空。一气之下,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然而,二审依然判决财政部败诉。

 采购行为冲突不断 法规“打架”是祸首

    在该项政府采购案中,双方均给出了一些理由和依据。财政部认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改委受理并做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而且,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处理。

    流标公司则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做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作为”可以认为违法,因为《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效力要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高。

    可见,采购行为发生冲突的根源在于法规打架。

    首先,关于管理范围,两个法律的规定有重叠之处。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而言,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由此看来,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只是不同部门的自有术语,其语意在本质上完全有重叠之处。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