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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难保百姓知情权 政府面对四道坎儿

《条例》实施 政府面对四道坎儿
 
    “《条例》之所以要在一年之后才正式实施,是因为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张向宏说。《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业内好评如潮,但坦率而言,各级政府能否将其顺利实施,还不得而知。
 
    目前,“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是信息公开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并没有职权。“特别是在政府条块分割严重的情况下,各地市的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很难纳入像医疗机构、工商部门、统计、公安等条线部门的信息。”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在张向宏看来,是《条例》推行的第一道坎儿
 
     张勇进也认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酌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安排场所和设施,配备人员编制。
 
    他建议道:“各地政府的财政实力不同,辖区面积和人口素质不等,是否单独新设工作机构,还是依托现有部门加挂牌子,不能一概而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仍然要以便民、经济为原则加以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运行成本,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推行的第二道坎儿是信息公开质量标准的建设和完善。全国各层级、各地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之后,如果老百姓还是看不懂数据的意义,或者不同部门公开的信息相互“打架”,这样的公开会导致信息混乱,使政府工作更加被动。
 
    “因此,需要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在同一政府层面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质量协调机制,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信息确认和标准转换,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满足老百姓的可读性要求。”张勇进说,“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出台各类信息公开标准,规范信息采集、加工、清洗、统计、时效、发布格式等。”
    
    他同时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按成本收费,处置不当,有可能成为政府部门乱收费的新源头,危及信息公开的推进进程。”因此,如何处置这些成本收费,成为《条例》推进的第三道坎儿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这些成本费用的标准,如果自身不加以公开,不参照市场价格,很容易制造出又一个新的垄断性收费。“针对贫困群体的信息公开救济措施,如果减免费用的申请审核措施复杂,条件苛刻,那么,也难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张勇进说。
 
    另外,正如前文所言,《条例》与《保密法》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法大于行政条例,一方面公开的内容要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审查过程也很可能影响到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张向宏说,这也是《条例》推进过程中,必须迈过的第四道坎儿
 
    “其实,信息公开只是一个点上的突破,条例在面上的突破在于它的倒逼效应。”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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