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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难保百姓知情权 政府面对四道坎儿

 
    【IT168 专稿】人们苦等了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今年4月24日正式对社会颁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条例》提前5年发布,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和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的命运,可能由此改变!
 
    2003年,SARS从广东蔓延至了全国。直至当年4月3日,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在新闻发布会上仍声称“中国是安全的”……最终,张文康和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双双被免职,成为我国首例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两位省部级干部去职。
 
“保密”与“公开”的较量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年张文康和孟学农由于没有及时披露SARS信息而被免职,但也“正是SARS危机让中国政府下定决心加快了信息公开立法的步伐。”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起草,现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向宏告诉IT168记者。
 
    其实,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了正式的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当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启动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
 
    然而,为何时至今日,《条例》才得以出台?张向宏解释说:“问题主要是集中在与《保密法》的冲突上。”
 
    按国际“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在立法过程中,多数参与草案制订的专家学者均认为,在中国《条例》也应该遵循此原则,体现新的制度创新。但在中国,很多内容却被《保密法》规定为国家机密和秘密。
 
    “现在《条例》虽然已经正式发布,但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张向宏如是说。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保密审查办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事实上,直到2006年5月,国务院信息办主导下起草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没有保密审查机制条款。但现在正式颁布出来的这条法规,显然向《保密法》作了让步。
 
    在4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承认,“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的保密是一对矛盾。”但他表示,“对于政府信息的保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来进行审查。”
 
    该条款意味着,中国政府“重保密、轻公开”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延续至今,在某种程度上还被继续坚持。甚至有人质疑,如果依据该条款,公开条例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
 
    不过,任何一部立法都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既要满足社会的立法需求,又要兼顾到现实的可能。从这个层面上讲,《条例》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遗憾,但大多数专家还是认为,它的颁布本身,就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甚至有人评价《条例》的出台,是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革命性转型”。
 
    因此,目前当务之急的是对《保密法》进行修订、细化,以便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得到落实。“其实政府机关也希望清楚明白地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在没把握区分某一个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密时,没人敢随便把信息公开出去。”
  
    专家表示,《保密法》修改要加紧,要规定明确,只有两个制度互相配套实施,最终才能够比较有效果。据了解,《保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法律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信息公开 老百姓能知道多少?
                             
    近年来,地方和部门都在不同程度的推动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工作,但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
 
    “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老百姓没有办法,也没地方说理。”中国社科院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组组长周汉华说,“现实生活中,大量本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并未公开,实际上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
 
    而《条例》施行之后,约束将更为刚性。《条例》第九条明确:政府行政机关对符合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是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老百姓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最晚在15个工作日内就能得到答复。
 
    以往国土资源部门往往以“不属于政务公开内容”为由,拒绝向公众公开“征地拆迁”工程的立项报告、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详细资料。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件信息,公民却一无所知。
 
    “《条例》施行之后,相关部门将再也找不到借口。”周汉华说。如果政府违反了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此前,信息公开并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然而,《条例》的公开内容能否完全满足老百姓的需求,还很难说。”张向宏指出,《条例》的公开内容,过多的集中在静态信息的公开。例如,《条例》规定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其实‘采购网’上已经提供了这些信息了,老百姓更想了解的是采购的过程,例如目前的政府采购中类似串标等不规范的行为,但根据《条例》,这些不属于提供范围。”
 
    另外,很多规定公开的内容也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的公开。“虽然大部分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梳理完毕,但还是有一些没有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收费存在,这就很难向老百姓说清楚了。”张向宏说。
 
    又如,《条例》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的公开,老百姓的确非常关注。“但对重大项目没有明确的界定,另外,批准和实施情况能公开到什么程度。都没有界定。” 张向宏进一步举例分析道。
 
    除公开内容之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选择,也直接影响着老百姓获取信息的效果和政府公开制度的存亡。
 
    《条例》规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
 
    但具体到全国各地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选择何种方式公开,大有学问。“只在八小时工作制内开放政府部门的公共查阅室,在门卫森严的政府机关大院内设置信息公告栏,在上网率低下的城乡地区主要依靠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在农业用电昂贵的农村使用闭路电视公开政府信息,都难以得到应有的效果。”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院张勇进指出。
《条例》实施 政府面对四道坎儿
 
    “《条例》之所以要在一年之后才正式实施,是因为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来说,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张向宏说。《条例》的出台,虽然在业内好评如潮,但坦率而言,各级政府能否将其顺利实施,还不得而知。
 
    目前,“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是信息公开办公室,但该办公室并没有职权。“特别是在政府条块分割严重的情况下,各地市的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很难纳入像医疗机构、工商部门、统计、公安等条线部门的信息。”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在张向宏看来,是《条例》推行的第一道坎儿
 
     张勇进也认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酌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工作机构,安排场所和设施,配备人员编制。
 
    他建议道:“各地政府的财政实力不同,辖区面积和人口素质不等,是否单独新设工作机构,还是依托现有部门加挂牌子,不能一概而论。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仍然要以便民、经济为原则加以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运行成本,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推行的第二道坎儿是信息公开质量标准的建设和完善。全国各层级、各地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之后,如果老百姓还是看不懂数据的意义,或者不同部门公开的信息相互“打架”,这样的公开会导致信息混乱,使政府工作更加被动。
 
    “因此,需要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在同一政府层面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质量协调机制,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信息确认和标准转换,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满足老百姓的可读性要求。”张勇进说,“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出台各类信息公开标准,规范信息采集、加工、清洗、统计、时效、发布格式等。”
    
    他同时提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按成本收费,处置不当,有可能成为政府部门乱收费的新源头,危及信息公开的推进进程。”因此,如何处置这些成本收费,成为《条例》推进的第三道坎儿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这些成本费用的标准,如果自身不加以公开,不参照市场价格,很容易制造出又一个新的垄断性收费。“针对贫困群体的信息公开救济措施,如果减免费用的申请审核措施复杂,条件苛刻,那么,也难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张勇进说。
 
    另外,正如前文所言,《条例》与《保密法》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法大于行政条例,一方面公开的内容要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审查过程也很可能影响到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张向宏说,这也是《条例》推进过程中,必须迈过的第四道坎儿
 
    “其实,信息公开只是一个点上的突破,条例在面上的突破在于它的倒逼效应。”条例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周汉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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