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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难保百姓知情权 政府面对四道坎儿

信息公开 老百姓能知道多少?
                             
    近年来,地方和部门都在不同程度的推动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工作,但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
 
    “有些政府工作人员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多少就公开多少,老百姓没有办法,也没地方说理。”中国社科院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组组长周汉华说,“现实生活中,大量本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并未公开,实际上加剧了一些社会矛盾。”
 
    而《条例》施行之后,约束将更为刚性。《条例》第九条明确:政府行政机关对符合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是参与的”,“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老百姓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最晚在15个工作日内就能得到答复。
 
    以往国土资源部门往往以“不属于政务公开内容”为由,拒绝向公众公开“征地拆迁”工程的立项报告、资金预算、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详细资料。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件信息,公民却一无所知。
 
    “《条例》施行之后,相关部门将再也找不到借口。”周汉华说。如果政府违反了上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此前,信息公开并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
 
    “然而,《条例》的公开内容能否完全满足老百姓的需求,还很难说。”张向宏指出,《条例》的公开内容,过多的集中在静态信息的公开。例如,《条例》规定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其实‘采购网’上已经提供了这些信息了,老百姓更想了解的是采购的过程,例如目前的政府采购中类似串标等不规范的行为,但根据《条例》,这些不属于提供范围。”
 
    另外,很多规定公开的内容也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的公开。“虽然大部分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梳理完毕,但还是有一些没有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收费存在,这就很难向老百姓说清楚了。”张向宏说。
 
    又如,《条例》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的公开,老百姓的确非常关注。“但对重大项目没有明确的界定,另外,批准和实施情况能公开到什么程度。都没有界定。” 张向宏进一步举例分析道。
 
    除公开内容之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选择,也直接影响着老百姓获取信息的效果和政府公开制度的存亡。
 
    《条例》规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
 
    但具体到全国各地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选择何种方式公开,大有学问。“只在八小时工作制内开放政府部门的公共查阅室,在门卫森严的政府机关大院内设置信息公告栏,在上网率低下的城乡地区主要依靠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在农业用电昂贵的农村使用闭路电视公开政府信息,都难以得到应有的效果。”北京大学行政管理学院张勇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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