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 专稿】人们苦等了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今年4月24日正式对社会颁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条例》提前5年发布,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和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的命运,可能由此改变!
2003年,SARS从广东蔓延至了全国。直至当年4月3日,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在新闻发布会上仍声称“中国是安全的”……最终,张文康和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双双被免职,成为我国首例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两位省部级干部去职。
“保密”与“公开”的较量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年张文康和孟学农由于没有及时披露SARS信息而被免职,但也“正是SARS危机让中国政府下定决心加快了信息公开立法的步伐。”曾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起草,现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向宏告诉IT168记者。
其实,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开始了正式的信息公开立法工作。当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启动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研究。
然而,为何时至今日,《条例》才得以出台?张向宏解释说:“问题主要是集中在与《保密法》的冲突上。”
按国际“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惯例,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余的都应该公开。在立法过程中,多数参与草案制订的专家学者均认为,在中国《条例》也应该遵循此原则,体现新的制度创新。但在中国,很多内容却被《保密法》规定为国家机密和秘密。
“现在《条例》虽然已经正式发布,但这个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张向宏如是说。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保密审查办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事实上,直到2006年5月,国务院信息办主导下起草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没有保密审查机制条款。但现在正式颁布出来的这条法规,显然向《保密法》作了让步。
在4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承认,“政府信息的公开和政府信息的保密是一对矛盾。”但他表示,“对于政府信息的保密,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来进行审查。”
该条款意味着,中国政府“重保密、轻公开”的理念和制度设计延续至今,在某种程度上还被继续坚持。甚至有人质疑,如果依据该条款,公开条例会不会变成另外一个保密条例?
不过,任何一部立法都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既要满足社会的立法需求,又要兼顾到现实的可能。从这个层面上讲,《条例》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遗憾,但大多数专家还是认为,它的颁布本身,就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甚至有人评价《条例》的出台,是中国行政体制的一个“革命性转型”。
因此,目前当务之急的是对《保密法》进行修订、细化,以便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得到落实。“其实政府机关也希望清楚明白地知道,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在没把握区分某一个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国家机密时,没人敢随便把信息公开出去。”
专家表示,《保密法》修改要加紧,要规定明确,只有两个制度互相配套实施,最终才能够比较有效果。据了解,《保密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法律修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