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二 精细化
在各级行政机构明确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畴之后,需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流程进行精细化设计,才可以保障政府公开信息的质量达到老百姓的要求。
首先,厘清各类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分门别类、全面梳理、细化政府信息、建立信息目录,这样,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就有可操作的依据,也经得起公众检验,避免保密范围的随意化。在公开与否发生争议的情况,有具体的信息目录和内容供由司法判断。
要做到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晰化,需先做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全部编目,纳入政府信息目录,再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这方面的筹备工作,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编目经费、工作人员和技术手段提供保障。
其次,自下而上,从老百姓利益、社会热点与政府部门利益的密切度出发,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公开内容,根据信息准备成熟度确定信息公开的重点。
基层政府重点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财政收支、专项资金、土地规划和拆迁补偿、民政款物、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等政府信息列入公开重点;地方政府将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会议及其决策、发展规划、预决算报告、政府采购、行政收费、行政许可、基建项目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等政府信息列入公开重点;中央政府主要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策文件、重大会议、领导批示、统计信息、人事变动、重大基建项目、应急预案、转移支付经费支出等政府信息列入公开重点。
再次,逐步建立信息公开规范,完善信息公开质量标准。
全国各层级、各地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之后,如果老百姓还是看不懂数据的意义,或者不同部门公开的信息相互“打架”,这样的公开会导致信息混乱,使政府工作更加被动,社会民众有可能对此类政府信息以及发布此类信息的行政机关产生深刻的不信任感。
因此,需要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在同一政府层面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质量协调机制,在行政机关之间进行信息确认和标准转换,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格式和内容基本一致,满足老百姓的可读性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出台各类信息公开标准,规范信息采集、加工、清洗、统计、时效、发布格式等。
最后,建立四类责任机制,包括信息编目责任、质量审查责任、信息审查、信息发布责任。
通过建立责任机制,可以明确,现有政府信息目录,是否涵盖行政机关的非保密内容;信息质量,是否达到规范标准;政府信息公开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自行审查和(或)保密机关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是否做到及时准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机制,需要在政府信息的生产、制作、保存机关之间加以厘清,做到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