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士调价 住市郊成本贵过住珠三角
周期调价间隔不少于6个月
广州市物价局称,为保持出租汽车价格的相对稳定,联动周期采用滚动计算方式,即:自运价联动机制生效之日起,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燃料价格达到运价联动启动点时相应调整运价。每两次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发生燃料价格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将联动周期及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缩短时,由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申请,经市交委核准后,由市物价局呈市政府批准执行。
联动周期内,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持续时间超过30天,则启动财政应急补贴机制,由市财政给予短期应急补贴。具体方案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遇有国家、省、市在上述规定以外发放补贴、税费优惠或减免时,延后调高运价或提前调低运价。
今后,当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符合联动条件时,由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申请,经市交委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核,也可不经申请直接审核后,呈市政府批准执行。
执行 11月28日前新旧标准共存
全市近1.8万辆出租车从10月10日起至11月28日调整计价器,在此期间内,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须按照原运价标准(起租价7元,起租里程2.3公里,燃油附加2元/车次,续租价2.6元/公里)计费,11月28日后仍未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为保证运价联动时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后每次运价联动时实行运价补充过渡的方式,即:从确定进行运价联动之日起50日以内(含50日),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在此期间内,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原运价基础上向乘客加收或返还1元/车次的运价;确定进行运价联动之日起50日后(不含50日),出租汽车经营者仍未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据悉,全市近1.8万辆出租车每次调表费用约为200万元。在原方案中,这笔耗费全部由出租车经营企业承担,但昨天的《通知》中改将由市财政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分担,前者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者承担其余费用,不得转嫁给出租汽车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