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过程中,CEO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
CEO是大局的掌控者,拥有先进思想的CEO可以有效地推进IT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匹配。中国很多传统企业的CEO,认为IT系统仅仅是一个工具。当企业需要上一套财务系统时,就上财务系统,然后对它进行维护;当企业需要上ERP系统时,就上一套ERP系统,然后再进行维护。在这种情况下,CIO仅感觉到自己处于一个支持的地位。这样,企业很难实现业务部门和IT部门的协调发展。因为如果CEO用这种心态看待IT系统,那么他们对企业业务的发展就缺乏一个长远规划,从而很难实现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业务、促进企业业务改善和良性发展的目标。
如果CEO有比较先进的思想,他们能够认识到企业业务跟IT系统是手牵着手、并行的,IT是业务的工作伙伴,而不仅仅是工具,那么CIO的潜能就很容易地被激发出来。因为当公司最高层授予CIO权力时,CIO的责任感也会增强了。
作为一个法律,萨班斯法案对企业的IT系统建设提出的是一个基本要求,但如果企业高层领导能够把对IT系统的要求提升到超越最基本的法律要求,那么它就可以充分促进业务的发展。因为萨班斯法案主要针对的是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它不会直接关切到公司的业务和运作。企业如果实现这些IT系统与业务更好匹配,并制定一个长远规划,就可以进一步促进IT系统对企业业务的有效发展。
CIOI:中国已上市的企业,今后如何进一步应对萨班斯法案第404条款?
萨班斯法案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企业的CEO和CFO每年都要对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做一个声明。
企业在上市之前,从法律角度来讲,是不用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运作的。但是一些投行和投资者一般来说都希望这些未上市企业也能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运作,从而可以帮助企业顺利上市。
说到底,萨班斯法案的一些规则是根据美国国情制定的,如果把其中一些很具体的要求,直接放到中国内地来,不一定符合中国本土化的要求,反而容易出现有些水土不服。其实,内控是一个概念、一个过程,怎么成功地控制企业的风险,中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要想使西方的一套理念或一种模式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文化,这是一个挺大的挑战。比如用人问题,东、西方就有显著差异。几千年以来,中国人用人采取的是“任人唯亲”的哲学,即企业的最高层相信一个人,那人可能是他的亲戚或结拜兄弟,几十年都在重用这一个人,而整个企业采取的是一种家族式管理。萨班斯法案恰恰与之相反,它重视程序、基础设施和监督机制,强调企业要有一个授权机制,监控整个企业的运营。中国企业要想进一步适应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就要实现一个转变,即将企业从家族企业或兄弟情谊式的管理,转变为一种更规范化的管理。(CIO Ins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