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5日,萨班斯法案第404条款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正式生效。自此,无论是已在美国上市的企业还是将要赴美国上市的企业,都要面临萨班斯法案的大考。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合伙人林国恩在财务审计领域工作了17年,从事美国会计工作大约10年。2002年,萨班斯法案出台后,他即开始关注该领域,并帮助很多中国企业做了一些应对萨班斯法案的就绪工作。目前,他最主要的工作是帮一些国内企业去美国上市,以及帮助这些企业做好上市之后的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专注于高科技、传媒、电信等行业。
“中国企业要从企业文化的角度来真正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要求,而并非只是按部就班地去靠拢。”林国恩说,“我接触过很多国内企业,它们的管理层制定的计划不只是应对萨班斯法案这么简单,它们一般会进行长远规划,从而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和生产能力,以及公司运作的能力,因为这些企业已开始认识到内部控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近日,就中国企业应对萨班斯法案所需面临的问题,CIO INSIGHT与林国恩进行了一次交谈。在交谈过程中,他多次引用到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合伙人周永汉的观点。周永汉在审计领域工作了将近17年,现在他的主要工作是为企业做内部控制和IT审计工作。
CIOI:中国准备赴美国上市的企业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哪些差距?
林国恩:根据美国证交会条例,国内企业要想去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财务报告方面需要符合美国的会计准则。与萨班斯法案第404条款要求相比,目前国内企业普遍存在两个不足:一个是在中国企业中,了解美国会计准则及美国证交会条例的人才比较少,那些能够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及美国证交会条例要求做出财务报表的人才还非常欠缺;另外一个是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能力相对来说也比较欠缺。通常情况下,国内企业在赴美国上市之前,在审计委员会的人员配备方面还没有达到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与萨班斯法案的要求相比,这些企业应对会计准则方面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它们对审计师的依赖性也比较强。很多企业希望我们审计师把中间这部分差距给填充起来,但事实上,这些工作我们也不能帮他们做太多。因为萨班斯法案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审计师要具有独立性,不能帮助准备上市的公司做特别详细和具体的会计工作,所以差距是目前很多即将面临萨班斯法案大考的企业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此外,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CIOI:通过什么措施,它们才能有效缩小与萨班斯法案的差距?
这些公司可以任用一名熟悉美国会计准则和美国证交会条例的CFO,而且他自身要具备非常强的能力。这很重要,因为他在企业整体上市过程中发挥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他要处理一些会计方面的问题,要去跟投资银行沟通,跟市场上其他准备为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