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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横行 垄断性服务欠费不宜计入个人征信

垄断企业单方仲裁有失公允 有效的申诉机制尚待完善

    垄断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欠费纠纷,属于经济合同纠纷的范畴,垄断企业单方仲裁显然有失公允,尚缺乏有效的申诉和第三方仲裁机制。

    当前的情况是,多数垄断企业内部没有就消费者欠费提供有效的高层申诉机制,没有客观的权威部门对服务质量进行技术测定(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都需要建立在科学的服务质量测定结果的基础上),而且复议成本高。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垄断性企业成为消费者欠费与否的现实裁决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混为一体。

建议:垄断性企业信用优先于个人信用

    垄断企业的信用是建立消费者个人征信的前提,需优先建立,并尽快完善。垄断性服务的个人欠费信息,和来自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奖励评优、欠税等政府信息不通,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缺乏权威性,不具备天然的公信力,它属于企业的收费范畴。在垄断性服务消费中,消费者比较分散,处于弱势地位。垄断企业博弈能力强,更需要率先垂范,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自身的信用记录,提高信用价值,增加市场诚信,提高垄断性服务的社会认同面,取信于消费者。

    垄断企业的征信体制一旦完善起来,可以减少征信数据的纰漏,增强社会各界对征信数据的信心。否则,在垄断企业的征信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之前,消费者个人欠费记录率先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征信系统,等于加剧了垄断性服务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给本身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企业,增加了随意要挟消费者,强制推销不合理垄断性服务的法宝,不利于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要同时推进垄断性企业和垄断性服务消费者的征信机制的建设进程,必须全面公开垄断性服务的收费成本、服务质量测定依据和详细计费过程;保障格式合同签订中的消费者权益;建立有效的服务收费申诉机制;提高第三方和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组织公开听证,确保征信机制反映垄断性服务消费者的意志,奠定征信系统的社会公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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