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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横行 垄断性服务欠费不宜计入个人征信

    【IT168专稿】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联手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从共享企业和个人欠缴电信费用信息起步,逐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联手,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

    然而,这一措施,并没有受到网民的欢迎,相反,反对者芸芸。抛开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在个人信用管理方面自我设定的行政职能的合法性不论,在笔者看来,不单单是电话欠费信息不宜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而是整个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保险等垄断性服务欠费信息都暂不宜计入个人征信。

被迫接受垄断服务条款 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

    垄断企业提供的垄断性服务,基本上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则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它满足了交易内容的重复性和交易方要求的简便省时的要求,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

    对于垄断性服务而言,合同条款是垄断企业事先制定的,可不征求垄断性服务消费者的意见。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消费者(社会普通公众)在与垄断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时,难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现实中,垄断性服务本身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小,消费者通常只有被迫接受垄断服务条款,签订服务合同。

    垄断性服务的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有利于垄断企业自身,不利于社会普通公众,破坏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人们通常称其为霸王条款。垄断企业常常利用自身在格式合同制订过程中的优势地位,降低或者免除自己的服务质量标准,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强化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垄断性服务收费的合理与否,消费者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

运营管理尚不规范 服务质量难以测定

    垄断性企业的运营管理和社会监管尚不规范,服务质量难以有效测定,部分服务条款复杂难懂,服务计费不透明,欠费告知机制不完整,这也是垄断性服务不合理收费的主要原因之一。

    垄断性服务中,霸王收费、捆绑欺诈性收费、收费陷阱还十分普遍,服务质量条款模糊不清或复杂难懂。因此,服务资费收取不合理,服务消费不透明,客户的缴费记录并不能正确反映其信用情况。如电信部门的座机费、占号费、套餐余额计算、电话卡余额计算、通话计费单位偏大、漫游费、垃圾短信扣费、服务关停并转过程中的强制收费等霸王条款、通话盲区普遍存在;短消息高峰期间送达时间严重滞后;通话质量不清晰;跨网通话服务不到位等,都让电信类垄断服务成为不合理收费的热点。而商业银行的第三方代理收费,将代理服务的服务质量合理性预先予以默认,从而故意剔除了垄断性服务的不合理性成份。

    当前,垄断性服务收费数据的公平、可靠性常常受到存疑,可信度不高。部分垄断性服务的计费技术含量高,但计费系统由垄断企业单方面建成,多数系统尚未接受消费者、第三方、价格监管部门的技术测定。单个消费者对垄断性服务不具备自行单边计费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垄断性服务的欠费主动告知机制不完整。有些欠费者属于无意欠费,垄断企业需要履行有效告知义务(如电话停机后收取滞纳金,需要通过其他通信手段有效告知消费者),明确说明如果不能按时缴纳欠款,将收取滞纳金。尤其是开户不规范、过户频繁的垄断性服务,欠费催收和滞纳金收取更需规范,避免无辜的社会公众受牵连。从某一种程度上说,垄断性企业提供欠费消费服务,本身就是引诱消费者过度消费,产生进一步拖欠的缘由。

垄断企业单方仲裁有失公允 有效的申诉机制尚待完善

    垄断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欠费纠纷,属于经济合同纠纷的范畴,垄断企业单方仲裁显然有失公允,尚缺乏有效的申诉和第三方仲裁机制。

    当前的情况是,多数垄断企业内部没有就消费者欠费提供有效的高层申诉机制,没有客观的权威部门对服务质量进行技术测定(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都需要建立在科学的服务质量测定结果的基础上),而且复议成本高。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垄断性企业成为消费者欠费与否的现实裁决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混为一体。

建议:垄断性企业信用优先于个人信用

    垄断企业的信用是建立消费者个人征信的前提,需优先建立,并尽快完善。垄断性服务的个人欠费信息,和来自国家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奖励评优、欠税等政府信息不通,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缺乏权威性,不具备天然的公信力,它属于企业的收费范畴。在垄断性服务消费中,消费者比较分散,处于弱势地位。垄断企业博弈能力强,更需要率先垂范,建立信用档案,完善自身的信用记录,提高信用价值,增加市场诚信,提高垄断性服务的社会认同面,取信于消费者。

    垄断企业的征信体制一旦完善起来,可以减少征信数据的纰漏,增强社会各界对征信数据的信心。否则,在垄断企业的征信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之前,消费者个人欠费记录率先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征信系统,等于加剧了垄断性服务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性,给本身处于强势地位的垄断企业,增加了随意要挟消费者,强制推销不合理垄断性服务的法宝,不利于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要同时推进垄断性企业和垄断性服务消费者的征信机制的建设进程,必须全面公开垄断性服务的收费成本、服务质量测定依据和详细计费过程;保障格式合同签订中的消费者权益;建立有效的服务收费申诉机制;提高第三方和政府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组织公开听证,确保征信机制反映垄断性服务消费者的意志,奠定征信系统的社会公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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