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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贯彻国务院发表相关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十一)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深化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健全市、区县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区县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相关费用给予资助。按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探索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推动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到2012年,重点推进200家中小企业改制,力争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达到100家左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地税局)

  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机构,鼓励向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发挥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作用,通过政府支持,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化解创业投资风险。引导社会资金聚焦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加大对中早期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推进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开展中小企业信托融资试点,并对相关费用给予资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改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服务。

  鼓励各银行按银监会要求,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小企业信贷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并购贷款业务,逐步推广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方式,逐步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鼓励向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各区县财政出资,与开发区、产业基地和企业联合组建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自愿建立互保联保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全市融资担保业务的受益面。(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综合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分担、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

  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试点,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比对、评价和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各类体系产品认证和能力评定认可,鼓励运用电子商务开展经营活动,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

  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完善本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办法,鼓励中小企业申报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突破项目认定,支持中小企业首次订购或使用经认定的首台(套)业绩突破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双向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境内外企业的联合与协作。(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加大对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增强中小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国际知名品牌、国家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市着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落实《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51号),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比例。(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推动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

  开展综合素质提升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八)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加强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诚实守信经营,提高运营透明度,履行社会责任,逐步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量技监局)

  (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

  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信息平台开展产供销管理和交易活动,培育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十)引导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在"上海市质量金奖"中,专设"中小企业"组别,鼓励中小企业追求卓越,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质量。(市质量技监局)

  六、完善中小企业工作和服务体系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政策落地。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相关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加强与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业务对接,加强对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定、宣传、解读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二)建立全覆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建立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归口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归口区县经委(经济信息化委),提供"一站式"服务,重点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情况反馈、政策建议、权益保障等服务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进一步发挥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支持中介组织壮大发展,多方联动,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效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社团管理局)

  (二十三)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对规模及限额以上中小企业,开展经营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市统计局)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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