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难题
据本报记者了解,对惠普“问题电脑”的强制性召回,并非易事。
3月10日,本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方表示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集体申诉,会做一个备案记录,再与有关企业协商处理。
“目前,就电子消费品召回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召回制度,仅在汽车、玩具等少数几个领域有着相应的法规依据。
本报记者了解到,中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滞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中国出台的一部有关产品召回的法规。其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爆发,又相继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并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时至今日,中国仅在汽车、玩具、药品和食品四个领域,有着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相比之下,美国在1972年就制定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电子消费品也在此列。
事实上,在惠普历史上已有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召回事情。2006年6月,惠普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约67.9万台数码相机,因为该型号为R707的数码相机在连接到电源适配器或数据传输插座时,可能因相机过热导致不安全因素。
2009年5月,惠普公司宣布召回七万块存在安全隐患的笔记本电脑电池,其中亚太区涉及数量为3.5万块。
“缺少相应的法规,有关部门很难强制性召回。”王昱丰律师坦言。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规的实施,将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首次有了法律依据。届时,电子产品的召回也将有法可依。”王昱丰分析。而此时爆发的惠普“质量门”事件,正好赶上了一个法律的空当:“此次,能否召回处理,关键看惠普公司自身的态度。”
而截至本报截稿时止,惠普公司尚未就“召回问题”作出明确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