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不再是传说

  兵马未动 粮草先行

  回首这些年来社保信息化的发展,记者发现,对于异地转移接续的各项准备工作,早就在静悄悄地进行着。

  2007年年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开始开展“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建设试点工作。这项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异地退管、异地转移和异地就医三项系统,研究制定异地业务政策、经办流程和有关标准。各试点地区负责采集本地的异地服务人群信息,提出本地业务需求,共同研究确定异地业务系统运行模式,并利用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和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信息交换。

  为支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从2008年四季度起,人社部对养老保险联网指标进行调整,由 80项增加到180项,进一步完善了联网指标; 在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信息的基础上,新增了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被冒领人员、转移人员、地区参数等五类信息;补充和细化了缴费类、特殊人群标识类、个人账户做实类、退休人员身份类、退休时养老金和缴费基数、调待金额累计等指标,增加了精算类指标; 统一扩充了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地区(机构)的惟一标识号,在国家标准GB/T2260-2007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层级和经办机构分布特点统一规定。近年来,养老保险联网数据上传量和数据质量不断提高,联网数据对各地养老金调整测算、个人账户做实测算、基金支撑能力评价等起到了较好的支持作用。

  2008年8月起,人社部统一组织了省级联网软件的安装部署和培训工作。为配合联网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工作,人社部对原联网软件进行了全面升级。新联网软件(金保工程联网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采用B/S/S架构,支持各项业务联网数据的统一存储,业务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访问,支持历史数据的存储和查询,新联网软件在全国免费使用。


  此外,从2009年7月开始,人社部规定财务交换库数据全面上报。这项举措,使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形成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提高了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衔接一致性,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精细化管理。财务交换库数据包括记账凭证、科目余额及发生额两类财务信息,共计两张数据表,26项指标,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13个基金账套。

  网络方面,据统计,全国已经有248个单位,包括4个直辖市、26个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218个城市,建立了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业务专网部省骨干网主要线路的切换调整以及备用线路的建设已经在2008年完成。目前已经有25个省区直辖市实现了与所属全部地市的联网。在全部地级以上城市中,87.32%实现了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市域网覆盖达到85%的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已经延伸到了街道和社区。

  采访手记:市场正在被搅动

  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早已经列入了国家开发的重点项目。目前“金保工程”一期已经完成,二期正准备立项。与此同时,相关IT厂商早就进入备战时期。而此次《暂行办法》的推出,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据悉,在行业软件领域,一些获得“金保工程”“门票”的应用软件前台技术支持商占据了极大优势。其中一些已经取得人社部认证资格并获得相应证书,可承担统一软件本地化实施和服务。其中主要包括三大类平台: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劳动99三版软件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前台技术支持商包括东软、广州华南资讯、同方、浙大网新、万达等厂商。据某厂商项目经理介绍,前台技术支持商在本地化实施过程中,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统一的软件原始需求分析报告和本地化开发指南,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需求差异分析,还必须遵守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标准。

  此外,县乡级别的社保体系将是未来建设的重点领域。目前中国有2800多个县,4万多个乡镇,县乡级别的社保体系建设有望拉动信息系统建设的需求,特别是对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需求。
  在记者看来,对“金保”二期需求的深透理解,是每个厂商都应该做的功课。据了解,“金保”二期将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信息化水平。

  此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所带来的对信息系统的新需求,将成为一个引子,打破地域僵局,让社保这盘棋下得更出彩。

  新闻回放:“退保”将成为历史

  2009年12月31日,大批参保人在深圳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外取号等待入内办理退保手续。全市当天退保达到两万人左右,光社保局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就达到了6000多人,而前一天不过才几百人。

  据了解,深圳市仅东莞一地近几年累计“退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年均达50余万。据统计,目前在东莞参保的外来工约有280万人。而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退保”将成为历史。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等。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