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微软被判字库侵权:“或”字引发的纠纷

    “或”字之争

    正是1995协议中带有“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字眼这一条款,为双方的分歧埋下了空间。

    2007年4月,中星中标起诉至北京先进中级人民法院,指责微软从1998年前后开始,在其先后开发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库”而未征得中易电子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而微软对协议的理解是,1995年字体协议的许可范围不仅限于Windows 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后的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统及其他任何微软产品。

    微软辩称:“软件需要更新换代是众所周知的,微软公司不可能将字库协议限制在单一版本上。微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协议中约定的费用。2001年微软公司再次与中易电子公司签订字体许可协议,是因为国家标准进行了改进。”

    微软认为,即使在Windows 98等操作系统上使用“中易字库”超出协议许可范围,但中易电子却在其后将近10年时间里继续与微软合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相反却进一步与微软公司签订2001年协议。微软称“这一事实难以让人理解”。

    不过,微软的这些理由未能说服法院。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中易中标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合同中涉及的表的的许可使用需要国家的审批,因此需要考虑政府协议的有关内容。”

    法院认为,从政府协议和1995年字体协议的逻辑关系看,后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签订。而政府协议的签订目的是解决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库规范和审批问题,合同内容与相关条款均明确以Windows 95中文版为前提。

    对于争议焦点之一,1995年字体协议中“由买方许可用于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的表述,法院则认为,虽然协议中所用的连接词是“或(or)”,但原告所主张的“任何其他微软产品”时指当时与Windows 95中文版同时并存的微软公司其它应用软件(比如Word等Office软件)比较合理。对于微软公司,如果当时的许可范围是任何微软产品,就没有必要特意强调Windows 95中文版,而应直接明确“任何微软产品”。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