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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T咨询观点:国外电力行业管理改革模式的启示

      英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模式

    从1987年起,英国开始对其电力工业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造。英国的电力系统可分为两大网:苏格兰地区电网、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电网。苏格兰地区的用电量约占英国的10%左右,由苏格兰电力局和苏格兰水电局负责生产、传输、销售。在英国电力工业改革中,苏格兰地区电网的管理体制,未作变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电网,已明显重建了体制。其中,英国中央发电局负责发电厂和输电线的建设和运行,地区供电局负责将电销售给用户,调度模式为统一调度。

    行业分拆

    原英国中央发电局(Central Electric Generation Bureau,简称CEGB)分解成以下四部分: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发电公司、核电公司。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发电公司为私营股份制公司,由政府发行电力股票,将国有资产半数以上出售,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核电公司由于成本较高,不具备竞争力,为国家所有。同时建立了一个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名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Power Pool或Pool),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运行。十二个地区电力局完全私有化,现在称为地区电力公司(Regional Electric Company,简称REC)。地区电力公司拥有132KV及以下的输、配电网络,并负责将电卖给终端用户。

    改革后,对大用户(1MW及以上)开放了市场,大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方,如可从地区电力公司、电力联合运营中心和发玫中任选供电方。除地区电力公司外,还允许持许可证的单位,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购电并向大用户供电,但必须交付网费。

    市场运营体制:

    英国电力市场中,发、输、供电完全分离。电力市场中的贸易方式,分为参加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贸易和签订直接合同两种。参加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贸易时,发电厂直接将电卖给电力联合运营中心,大用户直接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购电;采用签订直接合同贸易方式 时,发电厂可以与大用户、地区电力公司或持许可证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用户可以选择从地区电力、持许可证单位购电,或从本地及其它电网的电厂购电。

    为了保证所有电力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平等使用电网,防止电网所有者利用垄断地位限制市场贸易,英国电力市场很显著的特点是将高压输电网全部归国有,由国公司经营管理,并在电力法中明确规定,电网必须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向所有电力市场成员开放。这样,电网承担了大量的转运业务。

    英国电力市场的电价

    英国电力市场的做法是,每天分为48个时段,每0.5h为一个时段。提前一天计算出第二天48个时段的电价。

    该电价共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电力联合运营中心向发电厂买电时付给发电单位的电价,称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的购买电价(Pool Purchase Price,简称PPP),它由系统边际电价(System Marginal Price,简称SMP)和容量费用确定;另一种是用户从电力联合运营中心购电的电价,称为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的销售电价(Pool Sall Price,简称PSP)。

    由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给出的电价,有时会发生较大的波动,由此计算的电费会给电厂和地区电力公司的收入带来很大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某些地区电力公司与电厂签订一种合同,目的是把每天的电价波动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其基本思路是:预先确定一个平均电价,当电力联合运营中心给出的电价与该电价的差值超过一定限度时,取两个电价的中间值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电价。这种合同称为稳定电价合同。

    从表面上看,稳定电价合同减弱了实时电价的指导性。但是,应该看到,对不同的贸易类型,应实行不同的电价制度。对于短期可变功率的发电厂和负荷可变的用户来说,实时电价提供了系统实时运行的信息。根据电价的变化情况,发电厂可以随时在一定内改变发电量,用户可随时在允许的情况下改变用电量,从而保证系统实时供需平衡、改善电量和用电量的指导作用较弱,而供、需双方要求电价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稳定电价合同可以看作对基荷供电时,掏实时电价波动的辅助措施。

    由于英国电力市场采用全网统一电价,即不同地点的购买价PPP都是一样的,销售价PSP也是一样的,不考虑地区的差别,将全网的网损及设备投资的固定成本等输电成本平均化了。这样,英国电力市场的电能转运与电能的注入点及流出点没有关系,只与转运时的销售电价PSP和购买电价PPP有关,即转运电价为PSP与PPP之差。

    法国电力改革模式

    法国一直反对破碎分拆,追求规模经济的典范——法国电力公司(EDF)是由法国政府拥有的国有电力公司,垄断了法国94%的发电装机和100%的输配电业务,集发电,输电和配售电业务于一身。在欧洲共同体倡导建立统一电力市场的政策推动下,法国颁布实施了新电力法,一方面继续坚持电力行业的公益性,保持EDF的国有企业性质,另一方面也确立了供电市场开放时间表并允许大的电力用户拥有选择权。设立政府电力监管委员会,在EDF内部实行发电,输电与配售电业务分帐核算。

    尽管有来自欧盟的压力,法国电力依然继续坚持纵向整合,坚持国有性质,追求规模经济,仅对发、输、配电业务实行功能分离和财务分开。

    阿根廷:同时放开发电和用户市场

    阿根廷在1991年以前的电力工业全部是国有的(其中有许多电厂是与外国合建的)。1991年4月21日,阿根廷政府发布了关于发电、输电、配电系统私有化的命令,并建立了电力批发市场。

    所有发电公司,可以给出任意百分比的输出,参与中央调度,此时发电公司需装备国家调度设备,以接受国家调度中心的命令。如果发电公司不希望向电网卖出电能,亦可通过合同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同样,也可以把电能的一部分卖给电网,其余部分卖给用户。

    电力批发市场不仅对发电开放了市场,而且对输电和大用户也开放了市场,新的电能转送法规定:允许工业、商业和企业在外地建设自己的发电厂,并将自己发电厂的电能运送回工厂、商店或企业。另外,用户只需付一定的转送费即可从第三方(即非本地电力供应方)购买电能。 

    阿根廷建立电力市场的主要目的是缓解缺电状况,建立电力市场后,一方面吸引了大量外资建设发电厂,另一方面,由于电网的开放,鼓励企业在能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的地区建立自备发电厂,从而形成了多家办电的局面。

    电力工业改革以后,国家对电力部门的管理机构是经济部的能源秘书处,它代表国家制定电力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而不再参与管理电力的生产与经营,也不负责电力建设与开发。能源秘书处下设两上主要机构,即电力市场管理公司和国家电力协调委员会,由这两上机构管理电力市场。另外,能源秘书处还下设大坝安全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委员会。 

    参与电力市场动作的有发电、输电、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电力市场的买方、卖方相互作用决定电价。

    在阿根廷电力市场中存在3种电价,即合同电价、季节电价和现货电价。合同电价由买卖双方商定。而季节电价和现货电价则由电力市场决定。

    联邦政府为了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和克服电力工业存在的问题,制定了电力工业私有化的法律。根据《电力法》,政府将原有电力企业的资产向国内外市场出售。但水电和电网实际上为有条件转让,即特许经营。政府对私有化的电力公司实行授权经营。由政府与电力公司签订承包经济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电力公司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总承包期,即特许经营期规定为95年,在95年内分为几个经营期,第1个经营期为30年,其中又分为2个阶段,第1个阶段为15年。在15年期满时,政府根据电力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行为,决定是否可以继续经营。如果不同意继续经营,则必须重新公开招标,更换经营股东。

    电力公司是通过拍卖的形式、公开招标的方式出售的。在开始拍卖时,至少要把企业资产51%的股份卖出去,政府保留的股份不得多于39%,雇员不多于10%。政府保留的股份以后还可以出售,政府可以没有股份。

    阿根廷电力工业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改革使电力投资增加,促进了电力工业的发展,电力供应充足,电价明显下降,供电的可靠性增加,管理机构精简,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但在电力工业改革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对于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电源建设难以筹措到资金,再则电力市场中的争议事件多,协调处理工作量大等。

    国外电力体制改革对我们的启示

    纵观国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模式,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电力体制改革应该结合各国政治经济的实际情况和电力市场发展水平来确定改革目标,没有唯一正确的模式与方案。

    坚持电力公有、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国家,如法国,其改革的目标不是私有化和破碎分拆,而在于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竞争机制的引进。而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和首要目标也是不一样的。成熟的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其标志是电价水平一般反应了成本水平和投资回报率,用户有较高的电价承受能力,用电需求稳定,增长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其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充足的发电容量和对投资者的吸引则是次要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电力短缺是主要矛盾,其标志是电力建设和容量扩充的资本需求很大,电价交叉补贴较为普遍,用户对电价上调的承受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扩充发电容量,扩建并提升电网设施,维护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和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与选择则是次要目标。

    2、电力体制改革要实现多重目标的平衡,关键在于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

    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需要多重目标,例如:用户希望获得低电价、高质量、安全稳定的供电服务;电力公司及其所有者希望企业快速发展,技术不断更新,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政府希望国家的能源政策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电力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在改革的过程中保持社会的稳定;环境保护部门与组织希望电力市场的改革政策有利于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降低污染;政府的电力监管部门希望通过电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监管保证市场的公平与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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