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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裁定Intel案 制定软件厂商负责法案

欧盟要软件商为程序负责

    欧盟正提议一项新法案,若果真成为法律,软件公司依法必须为自家产品的安全性与效用负起法律责任。

    欧盟执行委员Viviane Reding与Meglena Kuneva提议修法,让欧盟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扩大,从现行的实体产品延伸到软件。 他们提议,欧盟修法的一大优先领域,是“延伸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原则,使其涵盖产品的授权协议,包括防毒、游戏等软件的下载以及其它授权内容”。“授权应给予消费者基本的权利保障,就像他们购买实体产品一样。”

    Kuneva表示,若是软件制造商和数字服务供货商负起更多责任,消费者会有更多的选择。Kuneva说:“如果我们希望消费者货比三家,并善加利用数字通讯的潜力,那么我们必须让他们有信心,明白自己的获利获得保障。这意味实施并落实明确的、高标准的消费者权益。因特网可带给消费者的益处多多,但我们必须建立信任,让民众安心选购。”


    代表苹果、IBM、微软等软件制造商的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批评欧盟上述提案。

    BSA公共政策总监Francisco Mingorance接受采访时说:“数字内容不是有形的产品,不应该受到跟烤面包机一样的责任原则(liability rules)约束。”他说:“和有形产品不同,数字内容的创作者无法很确定地预测产品可能被怎么使用,或产品被使用时可能的效能。”Mingorance指出,软件的效能要看执行的环境、程序代码的更新状况、软件可不可能修改,以及程序代码是否遭到攻击而定。 Mingorance表示,欧盟提议的法规延伸可能涵盖所有的软件,包括beta测试产品,以及专属软件与开源软件。

    目前依照现行的欧盟销售与保证法令(EU Sales and Guarantees Directive),实体产品必须附带两年的保证期。若这些条件扩大适用于软件产品,Mingorance认为这将限制消费者的选择,因为软件授权合约的条件必须延长到至少两年,以维持更新服务。 Mingorance说:“这就好比你的房子在夏天出租一个月,却有义务把出租期限再延长23个月一般。”他指出,消费者保护法规若扩及软件,也可能导致软件产品之间更不兼容,因为制造商可能决定限制第三方开发者存取程序代码。

    软件公司长久来反对为软件程序代码的安全性与效用负法律责任。Linux核心的开发人员Alan Cox在2007年对英国上议院委员会表示,不论是专属软件或开源软件的开发者,都不应强制他们为软件程序代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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