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式创新 VS 模仿式创新
Google和苹果是颠覆式创新厂商的最突出代表。
在平衡收入和利润的驱动力下,Google的创新力被激发的淋漓尽致,实行多元化产品和服务战略,广泛涉足消费者在线服务,诸如离线广告、企业主机软件服务和企业搜索市场等。而在消费者在线服务市场,Google向互联网搜索之外的市场拓展,推出图像管理、网络电邮、视频和及时信息等服务,它的胳膊已经伸到了以前人们无法想像的一些领域,这只手伸得太长,以至于在IT业界再次引发了类似于从前人们对微软产生的那种对巨人和垄断的恐惧。
而苹果,总是能给它的粉丝带来无尽的惊喜,让全球为之疯狂的iPhone只是苹果众多惊喜中的一个而已。
2008年5月初,乔布斯宣布同20世纪福克斯、沃尔特迪斯尼影业公司、华纳兄弟、派拉蒙影业公司、环球影业家庭娱乐和索尼影业娱乐等众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这就意味着,在类似《钢铁侠》这样的大片发行DVD的当天,苹果的用户就可以在iTunes网站下载这些电影,在苹果的产品上尽享大片。
在乔布斯的哲学里,苹果始终是,也必须是一家能“全盘掌控”的公司,“对未来的消费类电子产品而言,软件都将是核心技术”。这样的苹果才不至于像戴尔、惠普或索尼那样,因为等待微软最新操作系统的发布而延迟推出硬件产品。这样的苹果不用看着微软干着急,而可以随意修改系统,还可以为iPhone和iPod制作特别的版本。
Google和苹果的日渐强大给我们的启发是,原来颠覆式创新既可以是技术上的创新,还可以是企业经营战略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