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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电子警察”有眼 更需人性

公安执法有了更多的“人情味”

    设置电子眼的初衷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因此对电子眼感到害怕的应该是不法分子而非普通市民,当越来越多的普通市民也纷纷对电子眼望而生畏的时候,起码可以说明电子眼在使用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

    为了回应外界对监控设施涉嫌冒犯公民隐私问题,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在各公共场所监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和醒目位置,安装统一的图形文字标识,提醒市民“正在受到监控”、“进入监控区域”。有关负责人指出,设置标识的目的是通告探头的用途性能,提示市民进入监控区域,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维护百姓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目前,北京市质监部门正在加紧标识的设计工作,该标识有可能以“眼睛”图形为主,图形、文字颜色以黑色为主,辅以基材颜色,标识标准近期有望出台。

    北京市公安机关这一动议得到外界普遍好评。有律师指出,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探头,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它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能够使犯罪率下降,大众的安全能较好地得到保护,探头若全部隐蔽,没有声明公开,则公众的隐私权很可能遭到损害。北京市的这一举措,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

    无独有偶。河南公安机关在这方面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河南省公安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规范道路交通限速标志和设置使用道路监控设施工作规定》,为了防止电子警察“执法偏差”,近日,还集中开展了规范道路交通限速标志、规范电子警察执法工作专项治理行动。在这次行动中,城区道路原则上不查超速、电子警察必须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岗、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违法不得处罚。根据上述规定,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违法车辆年审周期内,因告知方式不当或当事人住址变动等因素,致使违法车辆所有人未能知道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予收缴滞纳金,等等。

    这确实是一个好消息,随着电子监控建设的逐步深入,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不仅如此,公安执法机关在着力维护公权力的同时,对私权力也日益关注,公安执法理念更趋成熟,较之破几起案件及纠正若干违章,后者也许来得更有意义,因而更加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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