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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打造“透明、服务、民主”政府

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等四类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

    从国务院信息办和国务院办公厅委托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连续五年开展的“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来看,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的绩效水平之一—信息公开指数,主要从概况信息、计划规划、法规公文、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政公开、专题专栏、办事指南等八个方面衡量。《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基本覆盖了电子政务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绩效指数。

    政府网站建设几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依靠各级政府的自觉性,信息公开内容的随意性较强,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什么时候公开就什么时候公开。《条例》的出台将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有了制度保障,政府网站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从各级政府政府网站建设实践来看,各地方、各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面较为完善的信息公开渠道,使得各级政府网站成为公开政府公共管理信息的窗口,并在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长期实践证明,电子政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和部门,都是由于其较早地颁步和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上海市、广州市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依据,强调依法公开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信息,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区县政府都制定了信息公开目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深度和覆盖面,政府网站重点公开群众关心的计划规划、财政与公共项目投资、人事任免、行政许可等关键性政务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公民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服务。北京市、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方式上能够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不仅公开办事结果,而且公开办事过程,在质量上通过一套发布审核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有效。

    国家层次的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必将带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使各地区、各部门丰富政府网站内容,更好地利用电子政务手段为公众服务有了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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