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 高层决心打造阳光政府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
 
    为了保证公众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第四,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这就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利于实现电子政务建设本身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当前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出现的决策失误和腐败问题与政务透明度低有很大关系。《条例》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本身的规范化。《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显然,电子政务建设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同时也涉及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变化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电子政务建设涉及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问题,也是重大建设项目。因此,它应该是条例规定的应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开,会促进电子政务建设透明化,为公众监督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政府行为和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提供保障,促进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化、科学化。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