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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形式的软件侵权,我们该咋办?

   【IT168 专稿】2007年4月10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宣布美方决定要将中国知识产权(含软件)问题、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状告WIO,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此,中方表示非常遗憾和强烈不满。

  早在去年4月,美国单方公布针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年度报告,以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为由,将中国提升为“301优先观察”名单。为了施压成功,美国更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化”,威胁向WTO进行控诉。今年是“提高报复行为的级别”。基于此,软件业侵权、盗版等问题,再次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

  两种新形式的侵权案例

  目前软件侵权多数发生在知名软件产品身上。由于拥有稳定的市场信任基础以及良好的前景,侵权知名软件往往能够给侵权者在短期内带来可观的利益,知名软件产品成为侵权者频繁涉猎的对象,对其软件升级和市场经营构成威胁,也危害着中国软件产业脆弱的基础。

  盗版是大众软件产品普遍采用的一种侵权形式,而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的行业软件(应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软件产品)侵权成为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其中以“员工跳槽侵权”和逾越权限经营侵权比较常见。

  1、“员工跳槽侵权”。跳槽员工在接触和掌握了企业的核心机密之后,利用这些知识离职自立门户或加入竞争对手阵营,成为企业直接竞争对手,侵犯《计算机保护条例》赋予软件著作权人行使的软件发表权、开发者使用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成为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侵害案例,占近年来国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例50%以上。

  2004年12月,深圳华为诉原华为员工利用在职期间,窃取华为核心技术机密,并自立公司,在短期内生产出与华为类似产品进行销售案,在深圳判决,三名员工除了被追究民事责任之外,还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华为案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著名案例,对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但个体毕竟不能代表全体,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进一步加强的地方,相比华为被侵权的实体和软件相结合的光网络产品,纯粹的软件产品侵权具有更大隐蔽性,保护难度也更大。

  作为软件产品的载体,是一行行的代码,复制和拷贝都相当简单和方便,对于企业高级技术人员,这些知识简直就是没有设防。其次,软件产品总是在利用原有的基础进行不断升级、创新。比如,微软window,从95一直升级到XP,虽然功能会有所创新,但大的设计思路和框架一直沿袭旧版本。因此,只要对其中的代码进行简单置换或者部分更新,就可以造成应用上的差别,获悉和取证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都比较困难,也需要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侵权企业已经对软件产品做了较大面积的修改,给鉴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棘手的难题。

  2、逾越权限经营侵权。这种常见的侵权事件发生在软件产品的经营过程中,主要是未授权代理和扩大自己的代理权限。在此过程中,部分经营单位未取得代理资格之前,借用知名软件产品的名义,对外进行产品经营和传播活动,例如,在北京、上海、辽宁,就曾出现未经办公自动化软件企业合强授权,而宣称自己是合强代理商,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侵权事件。也有部分取得代理资格的经营单位任意扩大自己的代理权限和区域,这二者都对软件著作权人正常的产品传播活动造成干扰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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