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库蓄水前,为什么必须对水库库底进行清理?清理的对象是哪些?
三峡水库蓄水后,水库内的水质,必须是一“盆”不被污染的净水,目的是为了保护库区和水库下游人群的健康;水库的水面上不允许有漂浮物,目的是为了保证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运行的安全;水库内不允许有未砍伐的林木、未拆除干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便为防洪、发电、航运、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水库的库底进行彻底的清理。这是每一个水库在蓄水前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三峡水库的淹没区,城镇和人口都较为密集,三峡水库蓄水前的库底清理任务也就更加繁重。三峡水库是分期蓄水,先蓄到海拔135米,再蓄到海拔156米,最终再蓄到海拔175米,因此,库底清理任务也要分期进行。
三峡水库的库底清理分为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与构筑物清理、林地与农作物清理等4大任务。
库底卫生清理和固体废物清理,是对水库蓄水区以内的污染源,在蓄水前进行无害化处理,使之对水质不造成污染,对人体不产生危害。卫生清理的对象有:传染病疫源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及医院垃圾,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牲畜栏、屠宰场、兽医站、生活污水沟(坑)等,无主坟墓和短于15年的坟墓,鼠类等。固体废物清理的对象有:生活垃圾,有害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堆存危险固体废物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必须运出水库淹没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筑物清理的对象是:淹没区内的所有各类房屋必须全部拆除并就地摊平。对被污染的医院、卫生院、传染病院、兽医站等建筑物,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汽油、柴油)、铁合金、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留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必须先对被污染部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拆除。构筑物清理的对象是:各种输电、通讯、广播等杆线设施,港口码头、桥梁(包括桥墩)、水电站、抽水站、涵闸等地面构筑物必须拆除或炸除,地面以上残留高度不得大于0.5米;采矿用的井巷工程、人防工程、水井、地窖等地下构筑物,必须采取封堵、填塞等措施予以处理。
林木及农作物清理对象是:对各种林地要进行清理,所有树木应齐地砍伐、清理并运出淹没区;林木砍伐残留的枝权、枯枝落叶,农作物残留的秸秆、枝叶等易于漂浮的物质,应当就地烧毁,为避免发生火灾,烧毁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库底清理前,应当以区、县为单位编制库底清理设计。首先,要把需要清理的各种对象调查清楚,对重点清理对象,还应当进行专题调查;然后,编制区、县库底清理设计,对重点清理对象,应编制专题设计。每一个区、县的库底清理设计除应当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外,还一定要附有该区、县库底清理项目清单,以便于实行项目进行、质量、投资包干的责任制,为加强项目管理奠定基础。
国务院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1993年8月19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发布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朱 基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发布了经过修订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搞好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法律保证。《条例》的发布,使三峡工程移民工作走上了依法移民的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条例》,对规范大规模实施以来的移民工作,对确保三峡工程一期水位(82.28米)移民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二期移民工作的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移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移民工作的要求。因此,从1998年至2000年,对1993年发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在制定和这次修订过程中,都反复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库区各级政府、库区各级干部和移民群众的意见,是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的成果。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移民安置”中,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移民迁建区的规模控制和征地手续,农村移民安置政策和工矿企业迁建政策的调整(详见第69题),县城、集镇、农村居民点的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移民工程质量管理,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都作了原则规定。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近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还对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和移民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是新增加的一章,主要是针对近几年来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例如,首先规定“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还规定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为了加大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在这一章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如何监督作出了规定: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扶持措施”中规定了后期扶持政策。还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例如,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对三峡库区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罚则”共9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增加了“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转自“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