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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耕: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实务问题及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

    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保障、行政措施保证和协商一致方式。 

    (一)、法律法规保障

    从原则上讲,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都需要有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律法规)来界定。这是因为共享信息都是法定不公开的例外信息,为保证其安全应该尽可能减少其扩散面,但为了保障履行政府职能,降低政府工作成本和社会成本(归根到底都是社会成本),又希望扩大共享面。这个矛盾应该也只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界定。

    但是,与政务信息公开不一样,由于共享信息及其共享范围情况非常复杂,无法由一个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来统一界定,而是需要多个法律法规来分别界定。

    因此,用法律法规最终明确界定各项相关的信息共享安排,将是一个很长的渐进过程。加以当前信息共享成功案例甚少,理论研究也很初步,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难以主要靠法律手段来保证信息共享项目的成功实施。

    (二)行政措施保证

    所谓行政措施,主要是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要从政府更好地履行其行政职能这个大局出发,按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安排好重点的信息共享项目。要由主管相应业务的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项目,并由熟悉相关业务并能协调相关部门的领导负责项目协调事务。不能由于各部门意见不同时,使项目久拖不决。在得到了比较一致的意见时,应以相应政府文件保障其得到执行。这种行政措施保证,是信息共享工作起步阶段的主要措施。

    (三)、协商一致方式

    应该提倡政府部门之间,以一家为主,协商有关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方式提出信息共享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这种方式比上一种方式较少依赖于自上而下的领导与协调,而高层领导与协调是行政管理的稀缺资源。所以, 协商一致方式是应该大力提倡的一种方式,其前提是相关各方已有较高的认识和经验。所以,可以在有一定的信息共享成功经验后,通过宣传和提倡,逐步推广这种方式,从而加快信息共享进程。

作者介绍:

    王安耕,1940年生,1965年清华大学数学力学系毕业,长期从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现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曾发表《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关于保护计算机软件和知识产权加强打击盗版力度的建议》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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