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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呼唤电子法务

融合法律与技术
 
  虽然原因很多,但这些问题都具备一个共性——它们都是与技术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解决这样问题的办法无非两类,一类是技术手段,一类是法律手段。
 
  我们都有在会场、音乐厅或教室被他人手机铃声打扰的经历,那么,如何规范这些场所中手机的使用?按照一般的思路,往往就是规定在会场、音乐厅或教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打开手机或要将手机设置为震动状态,但由于难以找到非常合适的处罚办法或受法不责众的困扰,这样的规定往往形同虚设。
 
  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不妨把它作为众多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一个模型来分析,因为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有着许多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缩影。首先,他们的性质都是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使用科技工具中的一些行为规范的问题;其次,他们的相同点还在于,目前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办法也十分相似,那就是往往做出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如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侵犯网上作品的著作权等等,这样的规定构成了我们目前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
 
  在会场或音乐厅中,简单的禁止性规定往往作用有限,怎么办才好呢?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种专门产品用来限制诸如会场和音乐厅等场所中的手机使用,这种被称作“手机信号屏蔽仪”的产品有的只有随身听大小,通过发射干扰信号可以使20米半径内的手机无法接受任何信号,既无法接听也不能打出去。所以,如果我们在会场或音乐厅这样的场所安装这样的产品,这个问题自然就解决了。而此时相应的法律规定也要发生变化了,那就是除了禁止性规定外,还要针对手机信号屏蔽仪等类似的产品的应用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在加油站等场所明确要求安装手机信号屏蔽仪等类似的手机信号干扰设备,在音乐厅、会场等场所鼓励安装手机信号屏蔽仪等类似的手机信号干扰设备。这样一来,有了法律与技术的双重保护,问题将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也许这个例子不是十分恰当,但我们似乎可以通过它找到一些解决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办法,那就是,除了原来的市场准入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外,再增加一类承认技术结果、技术手段或鼓励技术应用甚至强制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或禁止使用相关技术手段的规定。这样的思路还可以体现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的很多领域。
 
  法律规定对技术措施的肯定是这种解决方案的一个方面,融合法律与技术的另一个方面的含义还在于:运用现代化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手段,建立起现代化的法制系统,以应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网上法律查询系统等法律辅助机制,建立一个更灵活的法律应对系统和法制环境,以弥补传统法律环境灵活性不足的缺点,尽可能地减少立法、修法的尴尬处境。这里的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网上法律查询等法律辅助机制,其实又构筑了另一个概念:“电子法务”。网络时代在呼唤电子法务的新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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