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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人网购受限,央行阻互联网+发展

  【IT168评论】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有关部门的文件被“误读”好像已经成为了惯例,最近一段一直是证监会在不断的开发布会对自己的政策被“误读”做出解释,紧接着也轮到了央行。在股市尽墨的这个周五,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质疑。虽有后来央行紧急“澄清”,仍不能缓解市场疑虑。

  实际上,在此前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出台之后,网络支付的管理权限被名正言顺的划归央行起,业内就对央行出台新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有预期,只是没想到会如此苛刻。

  可以这样讲,既然网络支付被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而且成为了央行的管理范围,那么央行就应该将其视为与银行一样的正常业务,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一视同仁,而不是分出亲疏远近,更不应该把新生的互联网金融看作“逆子”而另眼看待。

  但是,我们在这个引发争议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是看到了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的“歧视”,从潜意识中“夸大”网络支付的风险,对网络支付提出超出常态的苛刻条件,这样的行为绝对不是“慈母”,也不是“严父”,而是准备“锤杀”。

  潜意识认为网络支付不安全,央妈仍偏心网上银行

  根据《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其中,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这意味着普通人开设支付账户至少需要三个途径进行交叉多重认证来证明“我是我”。

  为了金融安全和个人资金的安全考虑,对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无可厚非,也是央行的职责所在,可是,《意见稿》的规定太过苛刻,几乎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无法完成的任务,也并不符合互联网化发展的大趋势。这样的规定,甚至被认为是为大型传统银行量身定做,专门来非对称管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但并非野蛮生长,依靠新一代的网络技术手段,比如高阶密码、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以及大数据的方法,早已经从系统上证明风险控制能力完全可信,其安全可靠程度甚至超过传统银行的验证手法。如果无视技术进步,非要拿传统银行的长处衡量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短处,说没有扼杀之意,估计也难以让人信服。

  多年来,央行每次针对网络支付出台文件,总是预先认定第三方公司的网络支付不安全,而且还一直假定传统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是“绝对安全”,这几乎成为了央行的基本意识。不过,这样的认识却只是停留在假定中,到目前为之并没有数据表明事实如此,央行也拿不出相关的可信数据来证明。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已经得到了全民认可,用户规模和使用率都超过传统银行,而且从来没有发生过央行潜意识中的风险爆发,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央行的固有偏见。可以严肃的说,这种偏见不消除,未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就不可能获得健康的发展,甚至会影响中国互联网+经济战略的实施。

  支付限额虽未阻断交易,但会严重影响1亿人的网购

  按照《办法》的规定,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单笔、单日累计限额;否则,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要素,但其中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单日限额累计5000元。

  以上的规定,几乎等于是说依靠像支付宝这样的网络支付进行网购,每天的消费不能超过5000元,而像微信这样的支付方式最多不会超过1000元。很多人戏称,央行确实很操心,老百姓花多少钱也要被央妈管着,连发红包都有了限额!

  从专业上说,这样的理解并不全面,因为央行的规定并未堵死网购之路,只是将高速公路给设了路障,让人们只能去选择破烂不堪的国道。按照央行的指路,超过限额的消费可以通过传统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支付来完成,因为网上银行没有设限。如此来看,央行一方面是对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存疑,另一方面也对网上银行充满偏爱,而且是溺爱。

  央行认为,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由此,央行得出结论,即便给第三方支付设定1000或5000的支付限额,也不会影响网络购物。

  不过,这样的分析和假定都存在漏洞。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至今还处在高速成长期,2014年中国网购用户已超过4.3亿人,预计2015年国内网购网民将突破5亿人。

  即便按照央行的算法,限额规定仅仅会影响19.88%的(超过5000元)用户,那也将是1亿人,怎么说“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而且,这占总体20%左右的一亿人正是中国互联网使用的核心人群,可能占据网络经济贡献的80%。这部分人的使用受限,也就等于阻断了中国互联网经济的核心群体的网络应用。

  同时,这个影响了1亿人的网购的结论也只是针对眼前,因为管理办法主要会影响以后,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大件商品加入到网购大军已经成为必然,比如耐用消费品、高档的个人生活服务甚至连汽车、房产都已经开始上网,这个时刻的限额措施将大大伤害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影响中国的居民消费热情和国家经济的转型。

  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尚存在很多不足,确实需要加强监管进行规范,从而防范风险使其健康发展,可对于已经正常存在了十数年且基本成熟的第三方网络支付进行逆潮流的政策限制,确实有开历史倒车之感,央妈也难逃存私心保护传统银行亲儿子的嫌疑。

  而且,互联网支付是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支撑,有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发整个互联网经济的连锁反应。假如这样的方案得到实施,会是对当前发展的如火如荼的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当头一棒,而不是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甚至会让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一蹶不振。还好,这仅仅是征求意见稿,从善如流,还有改错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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