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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TC官员与专家谈互联网领域竞争

        【IT168 厂商动态】2013年2月23日,在北京举行的“ICT产业竞争实验室成立暨互联网竞争与发展研讨会”上,美国FTC官员约书亚·D·赖特和全球经济集团主席大卫·埃文斯两位国际知名专家就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问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

美国FTC官员与专家谈互联网领域竞争

  FTC官员:反垄断执法首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

  美国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派出重要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FTC新任委员约书亚·D·赖特先生发表了题为“高科技行业中基于证据的反垄断执法”的演讲。赖特先生认为反垄断机构做出执行决定应当具备充分的经济和实证基础,并提出在高端技术市场中应当应用“错误-成本”的分析方法。“错误-成本”分析方法的最终目标在于为经济理论与数据转化成反垄断政策与执行决定提供理智而稳健的框架,从而最大程度的增加消费者福利。赖特先生特别介绍了FTC 在高科技行业中实施的基于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活动,以及包括谷歌案在内的典型案例。

  FTC今年1月份刚刚就谷歌涉嫌滥用其搜索领域的支配地位以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作出了决定。微软等竞争对手指责谷歌凭借其在搜索领域的支配地位,使之偏向谷歌自己在下游的经营网站,从而损害了市场竞争。赖特先生对谷歌搜索歧视案进行了分析,认为高科技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决定应当使法律错误带来的成本与行政性成本的总和达到最低,要权衡每一种类型的错误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FTC 运用了“错误-成本”分析框架,认为对于合法产品改进的谴责将增会加损害消费者的风险。在解读Google与FTC的搜索歧视案和解时,赖特先生称谷歌被诉不公平的偏好搜索结果并选择性地将竞争者的内容从搜索结果中降级,被诉称是一种“搜索歧视”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FTC更关心的是某一行为是否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不是对竞争者的损害,因此最终认为谷歌并未违反反垄断法。

美国FTC官员与专家谈互联网领域竞争

  经济学专家:互联网市场优势地位很难长时间维持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著名的“双边市场”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全球经济集团主席大卫·埃文斯博士表示,如果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群体,他们在某些方面需要对方,却又有赖于一个独立的交易平台作为中介才能促成彼此的交易,那么为这两个消费群体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双边平台就属于双边市场。互联网行业就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埃文斯博士称,与传统领域不同,互联网市场的进入和退出都很快,企业即使能拥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但如果不能跟上新技术发展、不能满足用户的新体验,便很容易被打败。也正是如此,互联网市场的优势地位从来都很难长时间维持,它的竞争是通过新技术对旧技术的颠覆和打破实现的。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该市场的竞争状况,但要介入监管则需要谨慎。

  埃文斯也指出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是主要是用户的注意力。各个企业之间,例如谷歌、Facebook等其实都在努力得到用户更多的注意力,然后将用户的这些注意力出售给有需要推广产品的商家,例如出售给广告商和应用开发商。互联网企业其实是将用户注意力和商家需求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并在这一双边市场中展开竞争。从本质上说,互联网企业都是基于某一软件提供的平台,这些平台之间围绕用户的注意力进行竞争。因此,在界定市场的时候不应只看具体的产品或应用,而是应该关注到平台竞争者之间对注意力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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