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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有关电信业专利大战引发了人们更多的思考,不过,无论爱立信、苹果等国际巨头还是华为、HTC等中国企业,观点都日益趋同,即专利授权是对研发投资的保护;谁使用该专利谁就要付钱。
专利混战白热化
去年10月以来,电信业有关专利纠纷的混战持续不断,而且全部涉及全球电信设备巨头或者手机巨头。
先是去年10月,诺基亚对苹果提起专利诉讼,声称苹果公司侵犯了诺基亚专利,并于同年12月提出贸易投诉。随后,苹果反诉诺基亚专利侵权,但其对诺基亚的指控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驳回,称其并未真正拥有这些专利权。
其后,去年11月24日,加州理工学院向位于洛杉矶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称,诺基亚、LG、泛泰生产的手机侵犯了专利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依据是,三家厂商在摄像头设计以及成像技术侵犯了加州理工大学的专利技术,而加州理工大学此前也曾经在摄像头专利方面起诉过尼康在内的6家数码相机厂商。
去年12月,摩托罗拉又在美国威斯康星州西部地区法院向起诉微软,指责后者侵犯3项专利(其中两项为新增专利),而与此同时,微软在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法院进行了反诉,指责摩托罗拉侵犯其7项专利。
今年3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地方法院对宏达电的侵权诉讼开庭。法院文件指出,苹果控告宏达电侵害其“滑动解锁”屏幕启动技术专利。同时,苹果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告状,指控宏达电侵犯十项专利。宏达电去年随后也展开反击,向ITC控告苹果侵害其五项自有专利,要求ITC禁止苹果在美国销售iPhone、iPad和iPod。宏达电指控苹果侵害的技术包括智能手机耗电技术等。
今年4月,三星电子对美国苹果公司提起了专利侵害诉讼。而之前,苹果已经先提出了对三星电子的专利侵害诉讼。
电信业开放专利使用
从上述专利起诉大战可看出,专利已成为电信业不可逾越的门槛,无论中外企业都是如此。
电信业的基础是开放标准和技术共享,因为电信业与其他行业不太一样。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内的互操作性和规模效应。
假如把电信行业与医药行业作一个比较。开发一种新药一般需要10-15年,花费大约90-130亿元人民币。作为回报,制药商在专利有效期内拥有排他性的垄断销售权。这是他们保护自己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这一保护机制不存在,就不会有人研制新药。但这一封闭市场的保护机制不适合电信业,因为电信业必须运营商和设备商一起用一种标准,那么这种专利和标准才能得到实质性应用。
又比如说短信。在欧洲,短信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开放的服务,也就是说,人们可以跨运营商互发短信。可在美国,当年的Verizon的用户就不能给AT&T的用户发短信,这直接导致美国各大运营商短信业务的死气沉沉。这一情况直到几年前才得到改变。如今,短信业务在美国爆炸性增长,无论用户、还是运营商都从中收获良多。
专利授权的规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可以随便使用。如果不尊重专利持有人应当获得的投资回报,行业就没有持续创新动力。如果没有收益,也就没有谁会投资研发新的技术。
在近日与摩托罗拉达成专利纠纷和解协议后,华为一位高层也曾如此发布他的看法:第一、专利是专利权人付出巨额成本研发的成果,谁使用该专利谁就要付钱,在国际市场上必须认清这个基本的规则;第二,要有自己的专利,这样才能“走出去”和别人实现交叉许可。
也就是说,电信业的专利运营规律并非是要阻止他人使用专利,相反,电信业鼓励专利持有者向所有市场新进入者开放专利;但同时又希望保障专利持有人获得公平的回报,从而鼓励进一步开展新技术的研发。
而爱立信也表示,“在电信业,我们通过专利授权来实现对研发投资的保护。当然,其背后的原则与医药行业其实是相通的,因为没有合理的专利授权收入,就没有人有动力去投资从事研发”。
核心专利的计算争议
专利显然已成为各企业的共识,在每个电信业巨头的起诉中,各巨头都声称对方侵犯自己的专利。那么,关键是如何认定谁持有专利,以及如何认定谁持有多少专利?
目前电信业内计算专利拥有量的方法有两种比较常见:
一种是,看一家企业向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 ETSI)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提交的专利数量。在该数据库中计算一家企业的专利数量简单直接,往往成为很多企业对外宣传时所用数据的来源。
另一种是看公开数据库的关键词搜索结果。这一计算方法更不足取。一项专利申请中出现了某个关键词根本无法作为该专利是否为某特定领域的核心专利的依据。
不过,这也引起一些争议,例如有人认为,根据向该数据库提交的专利数多少来判断一家企业的专利实力,没有说服力的。这种计算方法有一个突出的弊端,即提交者可自行宣称他们提交的专利就是核心专利,没有权威机构批准与否的问题,也无需经第三方独立验证。
不过,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共识,即核心专利是计算专利数量的根本。而什么是核心专利呢?有业内的一个普遍看法是,一个开发者在其使用标准化技术开发新产品时必须用到的、绕不开的专利,就应被视为核心专利。而且,一个强大的专利持有者应当拥有一个庞大的专利组合,而这其中的专利应当是获得批准的、真正核心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