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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安全性需求:网上银行发展的加速器

    【IT168 信息化

    由于我国网上银行在技术安全和法律保障上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离大众对其的期望或需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以致影响到网上银行更广泛的运用。因为网银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大众的需求和广泛使用,如果没有客户的需求网银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所以认真分析大众对网银需求特点对网银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能够为网银的发展指明方向。从网上银行产生和发展阶段分析,笔者认为,大众对网银的需求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存在性需求和安全性需求。  

    一、存在性需求:网上银行产生的直接推动力

    需要是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动力源泉,这是普遍存在的规律。并且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人们的需求有层次性。存在性需求是指人们在超越传统商务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尝试电子商务过程中,因现存的交易支付手段制约了电子商务形式的交易活动,从而产生希望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或存在的需求。网上银行产生的直接动力就来源大众对传统交易手段滞后性的不满,对便捷性交易手段的期望。对存在性需求与网上银行发展的关系,我们要认识到两点。

    其一,存在性需求揭示了网银产生的根本动力来源,具有变革性,导致了新事物的产生。

    其二,存在性需求揭示了网上银行存在和发展的归宿。意识到这点极为重要,它解决了网上银行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表明网银只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技术保障,承担更多法律责任,满足大众需求是其发展的方向。现就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来分析大众的存在性需求是如何促成网上银行产生的。

    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和发展的一大特点就是依靠网络和电子商务技术对企业商务需求的拉动。所以随着网络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务的某些环节开始发展变化,如企业或商家开始把商品信息、商品广告、商情商机通过网络技术公布出去,也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电子形式进行商务的磋商和订立合同。这些电子商情和电子合同构成的信息流与传统商务的信息公布的途径明显发现了变化--信息网络化了。以上仅仅是信息的传播发生变化,但是对于顾客来说,仍需要用现钞、银行汇款、支票及信用卡等方式进行资金的转移。因此在信息流网络化的背景下,资金支付的传统和保守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人们期望存在一种与电子商务活动相适应的便捷的支付方式。所以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大众对克服资金流的障碍,实现便利支付非常迫切,体现出对网上支付手段存在性的极大需求。在这种需求的推动下,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现在我国网上银行已发展十多年,各大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所以说,网上银行已基本满足大众的“存在性需要”,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围绕大众的安全性需求加快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二、安全性需求:网上银行发展的加速器

    安全性需求是大众在存在性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在使用网银的过程中,对网银账户或交易的资金以及有关网银或交易资料安全性的期待。大众对网上银行的存在性需求主要反映了金融机构能否为大众提供使用网上银行的可能性,主要解决的是“有没有使用”的问题,到底好不好用不是存在性需求阶段所涉及的问题,因此无需价值判断。而安全性需求则是在网上银行存在的前提下,人们基于自己使用或别人使用的经验判断网银“能不能使用”问题,带有强烈的价值倾向性,而安全性极大地影响到这一倾向。在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安全性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瓶颈。从其产生那天起,人们对其安全性的质疑就从未停止过,近些年来关于网上银行的安全事故也时有生,这又进一步增强了大众对网银安全性的担忧。i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最新发布的《2006中国网上银行研究报告》

    数据显示,有68.1%的网民认为“对网上银行安全性不放心”是他们不使用网上银行的主要原因。所以提高网银的安全性,满足大众的安全性需求是网银发展的加速器。

    笔者认为,在网银的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的使用主体对网银安全性认识是有差异的。从安全性来源分析,主要体现为技术依赖型和法律信任型。

    (一)技术依赖型

    技术依赖型安全感是指大众使用网上银行的态度倾向主要受对网上银行技术性保障水平认识的影响。认为网上银行的技术保障水平强,防病毒和黑客的能力强,则倾向于去使用;反之,则不敢使用。对技术的依赖实质揭示了大众对网上银行“能不能使用”的心理。所以,如果要争取更多的用户,技术安全性是关键因素。技术依赖尤其是在网银发展的初期表现的更加强烈。因为支付平台是建立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的,人们对网银开始总是表现出戒备心理,这是正常的。此时如果发生网银安全事故,那么对大众使用网银的信心是极大打击。如今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报道了一系列由于个人身份信息泄露,给用户资金安全带来威胁的事件。与其说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又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如说大众对使用网银的信心又被消减了一节。

    考虑到技术性安全在网银发展和稳定客源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安全性已成为我国网银普及和发展的瓶颈。要想突破这个瓶颈,除了大众要对技术安全持理性认识外,即认识到技术的局限是绝对性存在,还需要中国各大银行自身在技术和管理上不断努力和创新,需要网上银行产业链上的各参与机构还需要进一步的重视和合作,尤其需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能对网上银行安全和权益问题给予法律保护和支持。

    (二)法律信任型

    法律信任型安全感是较技术依赖型更理性、更深层次的安全意识,它不会因为技术的缺陷而完全放弃使用网银的可能性,而是在对网银技术安全缺陷充分的认识基础上,出于对法律在维护自身权益作用的信任去使用网银服务。

    笔者认为,法律信任型安全感主要反映的是大众“该不该使用”网银的心理。安全是一个辩证的话题,没有绝对的安全,万一出了问题怎么办?这就是用户权益保护。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其一,需要大众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或法治意识。技术依赖型依靠技术的不断改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加人们的信任和安全感,但总是有限的;而法律信任型重视对事故发生后果的合法解决,增强行为的可预测性,从而增强人们的信任和安全感。

    其二,需要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任感,必须完善和正确实施相关法律规定。有法可依是法律信任的前提。而我国有关网上银行或网上交易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极大影响了法律信任型安全感的形成。

    其三,法律信任型安全感的形成有赖于银行在事故发生中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事故发生并不可怕,关键是权益受到损害必须得到合理的救济,这是法律信任的核心理念。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网上交易的责任规定不明,从而使大众维权难度加大。如我国《商业银行法》有18条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但其中15是行政或刑事责任,有关“赔偿损失”的仅3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对法律责任规定条款只有5条,没有对风险责任的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2条,并且是行政责任。所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上银行和客户的民事责任规定基本上是空白,更不要谈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了,这直接影响到我国网上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由于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尽管大众仅仅依赖网银的技术安全性而做出是否使用网银的决定有失理性,但是在现阶段或以后长时期可能都具有决定先影响。而随着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手段的普及,逐渐使其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时,法律的信任必将成为其发展的方向。

    三、技术和法律:网上银行发展的双翼

    (一)理性认识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网上银行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由于人们对支付手段便捷性需求而产生的新事物。它是依赖网络技术而存在的,是建立在虚拟网络基础上的。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性和病毒、黑客的肆虐,网上银行的安全受到威胁是不容回避的问题,而且越来越影响到人们对网银的评价。但是我国权威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信息安全专家提示广大用户:应该理性地看待网上银行安全,只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网上银行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二)不断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由于大众的技术依赖型安全感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仍然是影响网银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网上银行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客户利益是网上银行发展的重中之重。涉及网上银行安全技术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usbkey数字证书技术和动态口令碑等加密技术。研究者(李宏)认为,一个全方位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结构包含网络的物理安全、访问控制安全、系统安全、用户安全、信息加密、安全传输和管理安全等。所以要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技术科研机构和银行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共同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不断创新技术,提高大众对网银的安全信心。

    (三)完善法律保障和监管体系

    网上交易和网上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人们也受到来自交易安全性的困扰。而人们对网上银行安全性的担心源于深层次的因素:担心正当利益遭受侵害时得不到及时的合理救济。网上交易安全事故并不可怕,关键是要有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那么即使存在风险,人们仍会积极使用网上银行。笔者认为,应该从网上银行运行的整个过程,即从市场准入、经营监管、市场退出和权利救济四方面着手,规范网上银行的行为,明确网上银行和客户的法律责任,逐渐使大众的安全意识从技术依赖型过度到法律信任型。在以上四个方面,笔者认为因把好四个关口和坚持四个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坚持“宁缺勿滥”原则;把好“经营监管关”,坚持“权责一体化”原则;把好“市场退出关”,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把好“权利救济关”,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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