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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亚因软件侵权一审被判赔偿

    【IT168 资讯】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就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信息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侵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本案中,大亚信息公司是上市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科技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大亚科技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在得知大亚信息公司因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被起诉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交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涉及盗版软件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督促大亚科技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了本案。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因其参股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早在2006年3月,大亚信息公司就遭到上海市版权局的盗版调查,2008年11月,微软公司向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9,983元并要求由大亚信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市二中院于2009年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3个多月的审理,于4月22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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