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 信息化】虚拟货币世界也要收税了?!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首次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北京市地税局宣布,择日将出台具体征缴方案。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消息与前段“网店得上工商执照”一样让网民反应激烈。在有关网络调查中,有高达80%以上的网民对此收税说“NO”。
截至2008年6月,国内网民数量高达2.53亿,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靠前,同时游戏玩家人数也与日俱增,而与之相伴随的虚拟货币交易量日益庞大。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规模,并以15%至20%的速度成长。
虚拟货币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游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已达10余种,如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
长期以来,国内虚拟货币市场因为处于管理的真空,导致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相对泛滥,其背后更是逐渐形成了一种畸形而巨大的黑色产业链,从制作木马病毒、到传播病毒 、再到网络盗窃和第三方交易平台销赃的网络。目前各种通过制作、传播木马病毒等行为进行的网络盗窃日益猖獗,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来私造虚拟货币,影响现实货币稳定、为洗钱提供方便之门。
对此,有关部门能及时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更为明确与具体的制度化管理与约束,不仅能有效保护更多网络用户的财产信息安全,也能有效促进网络产业的整体健康、持续发展,从而具有积极的现实必要性与充分的合理性。
然而,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还没有得到保障之前,在玩家与收购者、转让者自身利益未得到维护之前,“谈费论税”委实是一种超前之举。
首先,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质决定原值的核定十分困难,必然面临很大的操作难题。虚拟货币虽是在网上使用,但其交易并非只能够在网上完成,很多玩家之间交易是在网下完成现金交易,然后卖方只需在网上不加价转让或赠送,或通过棋牌类、游戏将虚拟货币输给对方,即可完成交易,交易过程和交易金额根本无据可查。这样一来,缺乏实际交易凭证的虚拟财产交易,虚拟财产的原值到底是多少便难以核定。还有,在网络实名制没实行的情形下,网友、玩家都是虚拟身份,也难保证将征税行为能准确地落实到现实的个人头上。
其次,国家不同部门认定行为性质不一致,将导致虚拟财产征税难于自圆其说。依法纳税肯定离不开依法征税,有税就应该有法,既然虚拟财产交易可以被征税,那么意味着国家认为虚拟货币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财产转让”的前提是个人对该财产所属具有合法的拥有权,而税务总局此批复直接传达的意思即为虚拟货币是玩家的私人财产,既然玩家有权获得“财产转让所得”,那么就应先从法律上承认虚拟财富也是玩家私有产权。然而实际上虚拟财产的交易在我国还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文化、工商部门已多次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打击。因此从法理角度出发,在正常情况下,应率先承认财产归属的合法性,并加以保护,才能对合法财产的交易进行征税,才能名正言顺。
再者,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成本非常高。目前国内从事网游进行虚拟交易的个人已经达数千万个,在监管交易金额方面,虽说可以通过监管网站的支付记录等途径取证,但即使是这样,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依然非常困难,毕竟网络玩家交易数量实在太多太杂了,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有的管了在国内的服务器,却管不了国外服务器(不少交易是将虚拟货币售往境外的虚拟“离岸服务”),就算把网站全管住了,游戏玩家又会通过点对点的直接交易等模式继续避税,要想收税,只怕得不偿失了。
网络经济发展迅猛,相关法规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虽有重重困难,但如何管理和规范网络秩序、如何引导网络环境健康发展、如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实利益,是政府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义务。
其一,虚拟货币纳入税收服务管理之前,税收部门先行厘清与统一有关虚拟货币的各种争议,继而制定与出台更具现实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这样才能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其二,税务与文化、工商等部门还得多多沟通协商,此税该不该征,应该怎么征,相关部门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行,不能政出多门,各自为是,各行其利,以保护广大网民的利益。
其三,要很好地征收虚拟货币市场的税收,还必须要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和提供交易的第三方给予充分支持,实行代扣代缴。
其四,要真正有效做好对此项税的征收,必须要建立、完善虚拟货币征收系统,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建设、完善,要动员通讯、IT、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完成、健全电子交易税规。
任何行为在缺乏法律保障和规范安全的前提之下成为征收对象,最终都将难以成为实效,更多只是表面的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