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发债现在不宜推出
【IT168 信息化】
据国内媒体最近的消息,一份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有关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案,已多方征求过意见,并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财政部也已在预算司下新设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专门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人员已初步到位。这意味着,学界多年关注的所谓“开前门、堵后门”,开放并加强地方政府发债管理的改革大思路,正在被官方采纳并逐渐浮出水面。
可以理解的是,在当前土地财政无以为继的情况下,允许地方发债成为情理之中的想法。不过如果仅仅是为了给地方政府的救急之举,这可能犯下本末倒置的错误。
一直以来,我国对地方政府举债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现实中,《预算法》的规定虽卡住了地方政府合法发债的闸门,却并没有挡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脚步。就目前而言,地方政府举债的手段多样,有直接的建设项目融资性举债,也有变相的贷款担保性质的举债,同时还有很多隐性的债务,如公共支出方面的欠账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债,则不啻于让本来规模就相当庞大的债务更加不受约束。关于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几乎没有人敢说已掌握全部的准确真实数据。据粗略统计,我国全部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万亿元以上,并且大多数都属于隐性债务。为了偿还众多隐性负债,地方政府往往被动“买单”,由此带来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难以估计。
更为重要的是,就中国目前的信息公开水平,要满足地方政府发债的信息披露要求,恐怕会有极大的距离,首先要求的财政公开透明度就极可能达不到要求,更不用说接受公开的质询和监督。例如市政债券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便为了提高市政债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修订了《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则,要求所有债券发行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承销商都必须获得债券发行者的官方陈述。法律规定在美国发行市政债券披露的信息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官方陈述的主要介绍,以帮助投资者理解官方陈述;对所发行债券的特性的描述,包括债券融资的目的、融资计划、债券的优先级、还本付息的方式及资金来源、提前赎回条款、是按面值还是折价发行、利率浮动等;任何信用增强以及有助于改善发行者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信息;发行者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发行者的行政级别、人口统计等,如果是收入支持债券,还应该披露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收入结构、经营计划和结果;发行者的债务余额、债券的审批权限、债务约束比例、外来债务负担以及还款计划;法律和政策事项,包括未终审的案件、政策和行政管理方式的变化等任何可能显著影响债券发行、税收等方面的事项;债券评级、承销合同、财务顾问以及获取进一步信息的方式。
另外一方面是关于地方债务的债信评级问题。以中国目前债券评级市场的声誉而言,恐怕很难让人相信,谁能够将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地方政府的信用做出可靠评级?毋庸置疑的是,地方政府完全可能使用各种各样不同的手段来为自己的债券“增信”,这将使得中国的市政债券市场可信度大打折扣。缺乏法律和体制监督的地方政府,他们未来把债券融资用在哪里、拿什么还和怎么还,都可能成为市场严重质疑的问题。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事实上,地方政府发债是一个必然关系到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分配,关系到财政体制改革,更加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事件,它与土地制度改革一样,如果只作为刺激经济的“救市”措施来推出,那政策目标本身就是错误的,那么可能对中国产生的制度性改善作用,也必将是有限甚至还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