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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计划”矫枉过正

    【IT168 信息化

    无论是企业行为或个人行为,目的正当不等于行为正当。如果一位作家看见有人在读他的作品的盗版书,他能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每小时打一次电话去警告那个读者?显然不行。

    有关媒体的报道说:微软将针对中国用户在本月20日启动Windows XP专业版及Office的正版验证计划,届时,安装了盗版Windows XP专业版的电脑将被强行每小时“黑屏”(桌面背景变为纯黑色)一次,Office的菜单栏将被添加“不是正版”的标记。而且,正版验证的程序WGA和OGA将通过操作系统的自动更新程序(Microsoft update)自动下载和安装。

    从法律的角度看,微软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完全正当,但是采取“黑屏警告”的做法明显欠妥。微软这么做,应该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下载程序验证的方法不能构成软件侵权的法定事实。

    从法律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企业也好,个人也好,想要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必须要拿出确凿的证据。微软想要认定用户使用盗版必须有明确的举证,仅靠一个自己开发的程序,通过网络下载进行版权验证,从法律上绝不足以认定事实。对于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主张软件被侵权者必须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证据,同时要锁定软件侵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信息,这样才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民事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

    也许有人说,这只是微软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自动下载安装程序和验证)做出的提示和告诫。问题在于,对于有人使用盗版软件,微软如果不能拿出法律意义上的确定证据,那么,你又凭什么去“黑屏警告”这些计算机用户呢?

    二是对于软件侵权的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软件盗版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制作盗版软件的光盘;二是网站提供盗版网络下载;三是一些装机的企业直接给用户安装盗版,或者是打“擦边球”,超授权安装(比如,向微软购买20个Windows XP的安装授权,实际给100个用户安装软件)。无论是哪一种软件盗版和流传的方式,侵权的法定责任均在于盗版软件的传播、安装和提供下载的责任者。直接用一个自动安装的验证程序去勘查终端用户的情况,属于“矫枉过正”。

    退一步说,通常情况下的知识产权纠纷,需要通过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主张权利的企业理应通过市场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运用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手段追究侵权的制造商、销售商的责任,微软公司并没有自行其是解决问题的权利,要明确的是: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企业没有解决问题的执法权,也没有行政权。

    维护知识产权“矫枉过正”的问题不是没有先例。2005年底,索尼BMG唱片公司在美国销售了大约210万张嵌有名为XCP程序的防盗版 CD,当用户在个人电脑在播放该类CD时,XCP会自动在用户的电脑在安装一个间谍软件并使得该电脑易于受到病毒的攻击。消息传出后,导致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和多起针对索尼公司的诉讼。结果索尼公司不得不召回此类470万张的CD,支付了所有的邮寄费用,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MP3下载作为补偿。

    在很多人心目中,微软是一家受人尊敬的软件企业。但是,对于维护微软的知识产权,要分清楚目的和行为的区别,“黑屏警告”的作法绝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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