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改革艰难“破冰”
【IT168 信息化】
十七届三中全会结束后,官方媒体公布的内容未涉及各界关注的土地流转、宅基地问题,而9月3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视察时曾明确表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此,国内外各界都认为,三中全会在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上未能取得突破,纷纷表示失望。
今天(19日)下午,新华社公布了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全文。从内容看,对于此前传闻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宅基地等问题,《决定》中都有涉及。
关于土地承包权,《决定》内容称:“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永包制”,但“长久不变”给出了一个有弹性的空间,30年是长久不变,70年也是长久不变。具体承包期限如何确定,今后还有调整余地。
关于土地流传问题,《决定》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实际上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但土地流转不能突破三个“框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决定》未涉及宅基地的所有权改变问题,而是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值得注意的是“用益物权”,中央文件用此概念来界定宅基地的权利,对相关改革有着特别的意义。一般而言,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即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我们看来,用益物权既承认了农民对宅基地的物权,同时又规避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化”难题,有利于改革措施在当前阶段向前推进。
但在用益物权包括什么权利的问题上,国内目前还存在争议。从世界各国对用益物权的理解来看,用益物权大多是以土地为标的的不动产物权,而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最基本形态。据法律界人士称,过去中国民事立法一直没有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1986年的《民法通则》使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指代用益物权。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包括国企经营权、国有土地及计提所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但也有观点认为,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企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不能算作用益物权。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不管法律概念上如何认定,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内容来看,农村土地改革已经开始艰难“破冰”。要指出的是,在《宪法》对现有土地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内的土地制度改革肯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从形势来看,未来改革的焦点问题将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土地问题上为农民“赋权”。只有被赋权,在改革的权与利再分配中,农民才有议价的基础。二是权利的流转。只有保证权利的流通,才能实现农民的利益。三是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这主要是立足于土地权利进行资本化过程,才可能提高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