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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并未从新破产法的“重整”概念中捞到好处

    【IT168 信息化

    在业内人士看来,去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应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裨益,让一些有条件重组的企业“起死回生”,因在在新破产法中“重整”概念受到大力推崇。均富(GRANTTHORNTON)会计师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9月8日,沪深两市的ST公司共有100家,与2007年12月的189家相比,有29家新进入ST名单,114家离开ST名单。在离开者当中,有11家公司已实施破产重整程序,顺利终止重整程序的有7家,仍处于重整程序中的有4家。从这些ST公司的案例来看,破产重整申请只要获得法院受理,一般都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调,涉及就业等的社会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的处理。而且从香港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施情况来看,破产重整程序比传统资产债务重组需时较短,普通债权人也获得破产程序中较高清偿比率,更能让企业“起死回生”。但在均富合伙人邓忠华看来,新破产法实施一年多来,走上重整之路的企业其实没有想象中那么多,除了上述ST公司和部分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了破产重整以外,大多数破产的民营企业还是被清算了。原因很简单,法院受理案例都必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新破产法对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明确分章,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至今迟迟未出,因此法院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办法全面执行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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