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 信息化】
据央视的一个调查,74%的受访者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被骚扰的遭遇。日前提交国务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有望终结这一现象。该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除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之外。但据有关媒体报道,2003年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此案在立项、起草之后,迟迟未能进入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呢?任何立法都要有一个过程,也许5年并不是一个过分漫长的时间。但是,应该让民众知道事情卡在哪里了。在此期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据此条例,这件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应该予以公开。虽然立法只部分是政府的事,更多是人大的事。但政务信息应该公开,立法信息也应该公开。《南方周末》发表评论称,不该公开的信息还在继续公开,而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现代社会公认的道理是,公共事务上,“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个人隐私则相反,“保密是原则,公开是例外”。在我们这里,两者往往颠倒了。
政府信息应公开,个人信息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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