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20世纪 90年代以来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综述

  收入分配始终是一个极端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并且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者们围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对收入分配现状的评价、造成现状的原因以及对现状进行调整的对策建议等一系列理论观点。现将这些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作一基本综述。

  一、对中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分配现状的认识

  1.现阶段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特点

  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总体状况有四个显著特点;其一,居民收入普遍增加,各个阶层群体都获得了改革带来的实惠,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其二,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及其内部几乎毫无例外地存在着收入差距;其三,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内又普遍地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其四,收入分配秩序混乱,非常态收入特别突出。进一步衡量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常常运用相对收入不平等分析方法,如“罗伦茨曲线”与“基尼系数”。陈宗胜、向书坚计算出的1995年全国总体基尼系数分别为0.365和0.3515,国务院研究室和世界银行及其他学者的周期估计值分别为0.39、0.445、0.415。而陈、向两人计算出的1985年全国总体基尼系数仅分别为0.2875、0.2656。一般认为该系数值在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较为合理,0.3~0.5之间表示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相当悬殊。我国城镇住户调查资料表明,自1985年以后,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逐年增大并加快。有人运用绝对收入和贫困的分析方法进行衡量,如1994上半年人均月收入103元以下的城镇居民有2000万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户的存款总额高达2932亿元,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

  2.“两极分化论”与“两极未分化论”

  其一,“两极分化论”。该观点认为,两极分化正开始在我国出现。依据是:据国家统计局典型调查,1992年20%的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与20%的低收入户的差别由1991年的2.6倍扩大到2.8倍,到1994年这种差别越拉越大,目前全国约有100万人拥有100万元以上财产,而我国一些地区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十分明显。

  其二,与以上观点相对立的是“两极未分化论”。这种观点从本质上否定出现了两极分化:撇开影响收入分配的公有制方面的因素不谈,仅就收入分配差别的程度而言,参照私有经济社会的经历看,至少基尼系数要达到0.5以上的水平才算得上是两极分化了,而我国即使各种财产及非法收入的影响都计算在内也没有达到这个程度。赵人伟,李实等人通过引入两极分化的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来加以验证。他们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以下简称《再研究》)一书中通过对1986年到1995年各年的城镇居民抽样调查的分组数据进行计算,发现其中只有一年(1988年)同时通过了绝对标准和相对标准.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进入1990年代以后中国并没有出现两极分化的问题,认为主张“两极分化”论点的学者大多数是将“两极分化”混同于收入差别扩大。不过,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两极分化”论者的论据涉及的“主要是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和蔓延”。“《再研究》一书集中研究的是中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分配差别现状与趋势,令人信服地得出了在正常收入范围内没有发生两极分化现象。但由于没有同时研究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额,分布差别及其对总的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故仍不能说服那些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发生两极分化的学者”。

  另外,“两极未分化论”者对于收入分配差距的度的评价仍存在差异:(1)“适当论”。陈宗胜20世纪90年代初在对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分配差别进行研究后认为,当时的收入差别程度“与同样发展水平的公有经济国家和私有经济在收入概念可比范围内的收入分配差别大体一致。”到了1997年,他们认为当时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别总体状况大致是适当的。其原因可归纳为五个方面:①基尼系数没有超过0.5的两极分化水平;②高收入层与低收入层收入上的差距应被视为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的局限,③尽管收入差别已扩大,但包括贫困阶层在内的中国所有阶层的绝对收入水平却提高了,④对照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率的提高来看,这种收入分配差别是适当的;⑤我国社会总体状况比较安定,没出现大的社会动荡。这说明目前社会对这种差别是认可的。(2)“失当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他们有的从静态的横向比较角度把收入分配差距的失当表述为“过高”;有的从动态的纵向比较角度把收入分配差距的失当表述为“恶化”。赵人伟、李实在《再研究》中对收入差距进行了国际比较: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45,这低于非洲和南美一些国家,但高于亚洲的一些国家,更高于欧洲发达国家的普遍水平。然而,这种国际比较分析的方法本身已受到批评。而魏众等人从纵向发展的角度认为,从1990年到1995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分配状况进一步恶化了。其三,“价值判断论”。此论认为从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来测度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必须引入价值判断标准,而基尼系数只是对收入分配状况的客观判断。这其实已经开始超出统计实证分析的范畴,李实认为在收入分配的理论研究上进行价值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学者都可以得出个人的价值判断,我们不应将个人的价值判断作为社会总体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从理论上无解。不要在理论上寻求统一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李实所指的理论仅指现代西方经济数据统计和实证分析理论。

  运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对收入分配进行的研究是侧重于收入分配社会性质分析的领域。这方面的研究一般承认社会存在出现收入分配差距的必然性,并将其归因于社会主义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多种生产方式决定的多种收入方配方式的并存。但是,收入分配差距的存在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和允许存在的空间,因为贫富差距的扩大化是为社会主义素质所不能容的。判断收入差距是否合理。首先要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合理,而判断收入分配是否合理主要在于判断收入分配制度是否合理和收人分配机制是否合理。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在于确立社会成员凭什么分配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分配,主要是体现生产条件分配的合理和经济关系的平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首先是由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决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导形式,但是生产资料采取什么实现形式却是不同时期,不同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的不同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无论采取哪一种实现形式都必须达到两个要求:一是能够壮大公有制;二是能够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含了三个方面:即基本保障性收入分配。激励性收入分配和效益或效率性收入分配。生产条件的平等、经济关系的平等也就是要在这三个方面达到平等,如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达到了这两个要求,社会收入分配制度能保证这三个分配的实现,那么收入分配制度就是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确立怎样分配,通过什么途径和环节实现收入的合理分配。与上述分配内容相联系和相适应的有基本保障性收入分配方式,激励性收入分配方式和效率或效益性收入分配方式,这些分配方式首先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同时通过政策和法律的机制及手段进行调节。这些分配方式总起来讲的是基本分配方式和要求分配方式,而要素分配(包括劳动分配)必须以效益为原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机制是主要的收入分配机制。也是合理的机制。目前普遍存在的牧入分配差距表明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决策是正确的。证明了收入分配市场化的改革是有成效的,同时也反映了收入分配的不台理性以及存在着严重的收入分配问题。

  二、造成收入分配现状的原因

  尽管各派学者对于收入分配现状的评价并不相同,但他们普遍承认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他们进而对造成这一突出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观点。

  1.居民收入来源分析论

  弄清居民收入差距出现的原因,先要弄清居民收入的来源,居民收入来源可以分为两大类: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是指居民凭借其为社会所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所获取的收入。劳动可分为直接生产劳动与经营管理劳动,因此,劳动收入可分为直接生产劳动收入与经济管理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及指居民不是凭劳动,而是凭借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和各种渠道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就是说包括资产收入和转移收入。居民收入来源于多种途径。居民拥有的劳动能力、资产、社会关系等的差异往往会带来收入差异。劳动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在于居民劳动能力差异、居民的劳动偏好不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不同、私人劳动或局部劳动同社会劳动的一致性程度不同。各部门的垄断程度存在差别、政府对就业和工资的干预等等。资产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在于居民拥资产的数量和种类的差异。转移性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在于居民所在单位的收入多少和福利偏好及福利政策、居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伦理倾向,居民经济状况及其为营利和非营利机制所了解,所关注的程度。居民个人的社会关系、居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伦理偏好、居民的经济状况为他人所了解。所关注的程度等等。也有的学者运用数学模型从收入来源角度分解分析收入差别扩大的体制变动原因。其结论为:正是体制改革导致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从而人们收入来源的变化,使过去几乎全部人口都只在公有经济(包括全民和集体两种公有经济)中就业,单一地从公有经济中取得收入,改变为现在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口逐步开始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并从中取得收入,还有一部分人开始取得非劳动收入或财产收入,也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导致各种经济成分的收入分配机制发生变革,以及人们对各种经济的参考程度发生了变化,或者说人们在各种经济中的就业结构及每个人的就业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人们从每种收入来源得到的收入差别程度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非法收入渠道的存在,是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另一原因。目前,非法收入渠道主要有,①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坑害消费者,②沿海、沿边一些地区的不法分子,靠走私贩私逃避关税,获取非法收入;③证券市场供求失衡,法制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得力,部分人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④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有些房地产商炒卖地皮获得非法收入:⑤部分党政官员,靠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

  2.“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及其“阶梯形变异”论

  该理论是以陈宗胜为代表的学者在库兹涅茨提出的倒U假说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统计实证分析,并作出一系列只同公有制相联系的假设前提下提出的。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理论”意在说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演变趋势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的早期阶段收入差距会扩大,而后是短暂的稳定,然后在增长后期逐渐缩小。由此看来,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的过渡的长期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动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起步阶段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前期。其中在公有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长期不变的低收入差别必然同低劳动差别、高积累、低消费、不变的部门之间消费水平差别及停滞的人口工业化等现象共存,所以,此阶段收入分配差别较小。当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进入较快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也相应地转为中下收入水平。在此阶段,两部门间的差别扩大,人口转移的速度加快,劳动差别随着社会文化教育水平分布差别扩大和白领阶层的出现而扩大,从而导致收入差别相应扩大。其次,由于劳动者消费欲望的增长和产业发展使得积累降低、消费提高、生计剩余随之提高,从而剩余/生计比提高。在所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居民总体收入差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期就出现了扩大的现象。这就是“公有制经济收入分配倒U理论模型”对中国当前居民总体收入差别(这里主要讨论正常收入差别)扩大的系统解释。陈宗胜在最初(1991)的模型中主要讨论的是经济发展因素对收入差别的影响,以后又补充了体制改革对收入差别的影响,并提出了颇具影响的“阶梯形倒U曲线变异”理论。他认为尽管体制上的改革对收入差别的影响不是单方面的,即不只是使收入差别扩大,但总体看来它无疑是导致收人差别阶段性扩大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赵人伟,李实等人利用我国省份横截面数据对库茨涅兹“倒U型”假说进行经验验证,结果发现有悖于该假说,他们并非要从根本上否定“倒U型”假说,只是否定了一些缺少经验分析基础,而又生搬硬套“倒U型”假说来对中国收入差距变动趋势进行主观猜测的做法。

  3.政策影响论

  有人认为产生社会分配不公的根源在于旧的体制还设有彻底根除,新的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就是说,在于改革还没有到位。有学者指出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收入分配差距出现的可能性,具体反映为:(1)调整了生产与分配,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改变了重积累,轻消费的分配政策,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向个人倾斜。(2)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大政策的提出和实施。(3)适应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客观现实,采取了多种收入分配方式,扩大了收入来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劳动已不再是收入分配的唯一依据和原则,而是多种分配并存,也就意味着必然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此外,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程度和不平衡性,不同地区和区域由于自然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所导致的经济发展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也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在于: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国家承认了传统体制决定的行业格局及其带来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企业、行业并无充分的选择权,转产困难,成为行业间收入差别拉大的因素之一。企业间收入差距拉大政策性原因在于:改革开放后,政府针对过去所有制结构过分单一的弊端,在所有制关系上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为鼓励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制订和实施了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有经济的逐步发展。然而,不能不看到,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不但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种种好处,反而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和社会义务,再加上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未理顺,政企没有彻底分开,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力不从心。

  4.多重二元结构影响论

  有些学者如宾建成,从多重二元角度出发讨论中国居民的收入差别的变动,认为我国居民总收入分配差别扩大的原因是由于:(1)经济二元结构所致,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既表现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也表现为沿海与内地的地区二元经济结构,它们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别形成的基本动因。(2)体制二元结构,即体制双轨制。我国改革采取的是渐进的模式,所以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价格双轨制和收入分配双轨制(政府计划分配和市场分配机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5.制度因素论

  有些学者从我国在转型期制度方面分析了造成大量非正常收入从而使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他们具体讨论了造成收入差别的寻租活动。他们认为,执行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职能和政府职能的紊乱是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所在。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寻租活动正是出现在政府承担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责任,或者是以各种方式影响着资源拥有者对其资源支配和使用的这种制度下,从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轨变型的过程中,政府只承担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责任,产生了大量的寻租机会和寻租活动。因为出现了合法的价格双轨制和大量具有独立身份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而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被唤醒,利润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个人收入来源和消费形式的多元化,增加了人们扩大收入和消费的可能性,加之价格双轨制和所有制上的政策双轨制导致许多法制上的漏洞和空白,许多经济法规尚待建立、完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制不健全,甚至在许多问题上无法可依,使得对寻租活动的监督成本很高,监督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寻租收入得以混同于正常的合法收入,寻租者和受贿者由此为其非法所得找到了保护伞,缺乏制约的权力便毫无顾忌地恶性膨胀起来。寻求地区和部门特殊政策,寻求批文和公章构成转型期经济中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的具体内容。

  6.市场机制及管理缺陷论

  有人认为收入分配差距是由市场机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所引起的分配秩序混乱所造成的。具体表现在:(1)垄断充斥市场,排斥竞争,有些部门和单位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而获得垄断利润,为其职工发放额外收入,基本分配失去控制。(2)劳动报酬尚未完全工资化、货币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项目还没有完全独立于企业之外而实现社会化,因而造成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错位。(3)有的行政机关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商品化”,强行向服务对象收费或摊派,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行政权力获得创收收入,有些地方和部门把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造成预算外的分配失去控制,(4)有些部门和单位的分配失去控制,有人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个人私利,造成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三、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学术界讨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必要性。有人从收入分配的手段性(激励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目的性(营造一个既公平——指劳动者享有的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平等权利,又有效率的长治久安的社会氛围,从而可以真正使老百姓安居乐业)方面论述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必要性,有的从收入差距扩大所产生的后果分析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必要性:(1)从历史上的经验可以看出收入差距的存在损害社会稳定;(2)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会导致劳动力素质的差别,劳动素质的差别的存在则会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竞争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是居民经济机会不平等的重要方面,并且劳动力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引起的收入差距可能产生收入分配分化的“马太效应”。(3)居民收入差距的存在不利于增加劳动供给,因此不利于经济增长。(4)权利的平等不是无条件的,只要存在收入差距,就会损害权利平等。(5)收入差距过大会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提高会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如何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学者们提出了多方面的政策建议。

  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市场机制是现代经济运行过程中合理配置资源的一种有效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运行的主体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的作用正是通过影响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利益而实现的,也就是说,它是通过影响人们的经济利益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高效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力资源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它能够使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量;另一方面,使高效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资源的市场主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实现最大化收入,并使由效率最大化造成的利益的最大差距,进一步激励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更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这两个方面都是在市场供求和竞争条件下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而实现的,二者的实现相辅相成。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必然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收入分配作为社会劳动及其成果的交换,必然表现为受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效益的交换,作为生产要素和劳动效益的分配,只有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才能在根本上得到实现。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于收入分配的四个方面的调节作用:(1)通过生产要素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调节资源收益:(2)通过市场供求,提高劳动效率,调节劳动成果收益;(3)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提高人力资源质量,调节劳动力资源收益,(4)通过调节分配收益,实现收入分配效率的最大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观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有以下具体观点;

  打破行业垄断。此论认为对新兴产业采取扶植和保护政策是必要的,但要清除市场准入壁垒,更不允许凭借行业垄断获得个人额外收入。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不能放松对其分配活动进行管理,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同时加强对这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工成长增长串的考核。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政策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制定《反垄断法》来有效制约垄断经营行为和对某些自然垄断性行业实行高于一般行业的税率,使其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

  建立平等竞争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消除城乡间的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使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追求和特长自主择业,形成劳动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克服因就业选择限制而产生的收入差别。有的学者提出要完善要素市场,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收入均等化,认为我国各行业收入水平所以差异较大,主要原因就是各种要素流性差,特别是城市里的劳动力由于制度、技术、观念上的影响,行业、职业间的流动性很差,许多下岗职工只是把待业场所由工厂转到家庭,并未真正“转业”,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就业配置,也不利于增加就业和正常收入范围内适当缩小差别,因此要通过完善劳动力市场经济收入差距。

  完善市场规则,构造竞争机制,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努力塑造文明的市场行为主体,严肃法纪,取缔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和侵吞国家财产的不法分子,制止利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有些学者在肯定应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从劳动收入来看,劳动力的市场供求关系总是不断变化的,就业机会和工资率也因而会发生变化,从而会使就业机会减少,工资率下降的部门的劳动者收入下降,即扩大劳动者收入差距;劳动力在部门间的流动总是要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这样,依靠劳动力从低工资率部门向高工资率部门流动来缩小劳动收入差距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市场力量没有能力消减由劳动能力的差异和就业体制所造成的劳动收入差别。(2)从资产收入来看.不同种类的资产相对价格或收益串的变化可以缩小居民资产收入的差距,但这首先要对有资产的人而言。资产价格下降或收益率下降的资产都是市场需求下降,或市场供给增加的资产。虽然高收入居民的资产收入可能会因此而下降,但是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高收入居民资产的相对价格或收益率上升。低收入居民资产的相对价格或收益率下降,这样市场力量所起的作用是扩大居民资产收入差距的作用。另外,资产价格的变化并不会使资产收入结构发生多大的变化;即使资产收入结构发生变化,所引起的也不是收入差距的偏小,而只是富人、穷人的具体对象的改变。以上可以说明,市场力量也不能作为消减居民资产收入差距的依靠力量。(3)从转移性收入来看,其所依据的不是市场规则,市场力量对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差距不能发挥调节作用。(4)在收入分配领域。市场力量不仅不能作为消减居民收入差距的依靠力量,而且任由市场力量的作用可能会产生收入分配的马太效应,即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其原因在于居民收入水平越高,越可购买更多的质量更好的教育服务,从而越可具有更高的劳动力素质,越可能获得更高的劳动收入;居民收入水平越高,投资能力越强,投资途径越多,选择有利的投资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获得更高的资产收入。

  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

  政府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中所具有的明显的重要优势就是它可以利用多种手段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因为它作为公共权力机构,享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享有的立法权。它享有司法权、行政权,享有合法的强制力,其制定的规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而具有超出任何机构和个人力量的调节居民收入的能力。政府用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政策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扶贫性质的区域经济政策。其中主要包括,①支持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处理,②给予落后地区企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以吸引外资流入,③对在落后地区的投资实行优惠性的信贷政策,④提供科技资源。总的目标是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经济发展带动生产率和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以此促进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2.实行城乡平衡发展战略,缩小城乡差距。①采取资源平衡发展的战略,以建立新型平等交换的工农业关系,②建立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如稳定农产品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增加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等。保持城乡收入差距的合理界限。一方面加快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的改革,解除劳动力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化障碍,另一方面改变当前收入分配有利于城市的不平等格局,逐步缩小工资收入以外的各项福利补贴在城乡之间的差距,为城乡居民提供追求自身发展的同等机会和条件。

  3.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少企业和部门内部,不讲求效率,平均主义严重,行业之间及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远未理顺。为此,应改革现行的分配制度,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机制,其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打破行业、部门、职业及所有制间界限,在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要以提高经济效率为主,实行工效挂钩;在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以求社会公平,以此激励劳动者通过提高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致富。这样既能保持一定的收入分配差距,又能避免这一差距的不合理拉大。

  4.完善税收制度。完善税收制度,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税收系统,增加直接税税种,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是可供政府选择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手段:①对居民收入征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征税是一种比较简单的消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消减居民收入差距的手段,采用这种手段,政府不仅可以直接使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得以缩小,而且能为政府采取其他调节政策(如对低收入居民的财政补贴。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提供物质条件。②对居民财产征税。财产税具有省力易行、不易转嫁、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避免投机、促进财产转化为生产资源、矫正社会的诸多行为等优点。它作为主要的社会政策杠杆,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在社会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必须改革和规范我国财产税体系:在原有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契税的基础上,增加不动产税、土地税。房产税不宜与土地税合并征收,尽早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两者一般同时开征,防止纳税人用生前大量转移财富的办法逃税。③征收商品税。商品税是一种间接税,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直至最终消费者。这就提供了政府通过征收商品税而消减居民收入差距的可能性。有的学者也提出:我国的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不是对个人消费直接税收,其调节目的不明确,作用乏力,与西方国家的直接消费税作用迥异,宜改善为对个人各种高消费直接征税。

  5.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一方面结构调整使下岗人员增多,职工货币收入增幅下降,导致社会中低收入阶层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企业保障制度正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旧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形成,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教育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建设结果尚不明朗,使大多数人心存疑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是解决失业、疾病、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富不均的有力措施,同时也可以尽快消除消费者在新旧制度交替时期的不安全感。一般而言,现代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充当组织者,以立法的方式强制实施,以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给予居民以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一般仍由雇主或企业、个人缴付、政府提供补助。政府一般以征收社会保险税(费)的方式集中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税(费)遵循横向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则以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原则。社会救助是通过对完全无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以满足生存之需的居民提供援助而发挥作用的。居民在获得政府救助下,收入水平得以提高,有利于居民的生存保障。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或提高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向居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经济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上三种措施都有利于充分运用政府的力量使社会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和缩小各阶层的收入差距。

  6.改革工资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劳动报酬制度是一种低工资制,劳动者的实际所得包括两大块:一块表现为货币收入,一块表现为实物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以工资和薪金的方式支付的,实物收入则是以住房、生活福利等方式提供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全部以工薪和薪金的方式支付;工资水平主要由劳动力市场和集体谈判来确定。有学者提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具体措施:(1)制定和实施反就业歧视和反工资歧视的法律,以形成劳动力市场上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和提高经济效率。(2)实施逆向的工资级差制度。即劳动贡献多的职工的报酬率(工资额/创造的价值额)低于劳动贡献少的职工的报酬率。这种逆向工资级差制度可以自动地发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3)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即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向招用职工支付的工资水平的最低界限制度。

  7.提供教育服务和教育改革。知识经济给产业结构带来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也给劳动力结构及劳动性质带来深刻的变化。知识劳动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知识资本化的结果使企业经济收入和从事知识创新者的收入倍增。不同性质劳动之间的收入差距空间拉大。为缩小差距,必然要求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知识运用及创新的能力。这也进一步要求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发挥第三种力量的调节作用

  第三种力量是指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之外的力量,包括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宗教组织、民间团体等)和居民个人,居民得自这些机构和个人的收入一般为转移性收入。不过从收入调节的角度看,也可以将其视作为调节的一种力量。营利和非营利机构以及居民个人通过无偿地向受援居民提供实物或货币形式的援助,会使受援居民收入增加。营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援助的来源要么是其利润,若为利润则实际上是收入从股东或所有者与职工向受援人的转移;要么是职工(雇员)捐助,若如此,则是营利机构职工的收入向受援人的转移。非营利机构所担当的角色一般是中介人,因为其为非营利性机构,所以,其向受援人提供的援助的来源一般是各种机构和个人的捐助。非营利机构的活动就是使收入从援助机构和个人向受援人转移,亦即使一部分收入减少,而使另一部分收入增加。居民个人可基于血缘关系、姻缘关系、同情心等而向他人提供援助,这会使授援者收入减少,受援者收入增加。因此,第三种力量能够发挥收入调节作用,消减居民收入差距不能排斥第三种力量的作用。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