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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犯罪

    出差走到湖北,田同生先生无意间买了份《楚天都市报》,于是有了他新一篇文章《假如武汉电信有了CRM》,坐在国际大厦3层的宽敞的休息室里,他还抑制不住要说些什么“一张假身份证在武汉市的同一个地点报装了48部电话。怎么可能出现这样的漏洞。”而事实就这么发生了……

    香港和内地不法人员勾结,用一张假身份证在武汉市的同一个地点,同时通过中国电信武汉公司报装了48部电话。接着这些不法之徒,通过非法架设卫星接收设备,将经由美国打往越南、古巴的国际长途电话,转接到这48部电话上,导致该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形成了560万的无主话费。

    看似容易察觉的犯罪,事实上,就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由于少数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无警觉管理意识,正在给公司,甚至国家资产造成损失。在田先生的文章中,假想了一下,如果武汉电信有了CRM系统,对客户在销售、营销和服务的各个阶段的过程信息进行优化,不说能通过细致的管理为客户制订什么一对一的个性方案,提高他的价值贡献。至少可以在系统中自动限制同一客户开通电话的数量。

    当一个客户拿着身份证去开通电话时,系统会给出他的历史资料,如果已经装过一部,而且不欠费,再装一部或几部,有充足的理由也是可以通过系统的。电信应该为每级人员设置一定的权限,根据历史的资料算出武汉正常情况下,一张身份证平均开通的电话数量,为营业厅人员设置权限,可能是两部,也可能是五部,超过后,由更高一级的人员做一些更复杂的核实,那么这样的事就会大大减少。同时报装48部,对于一张假身份证,没有任何历史资料的情况下,这肯定大大超过武汉地区一张身份证开通电话的数量。对于这样的客户,使用和普通客户一样的审核标准,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如果有了相应的信息系统,业务全部透明了,即使营业员自己犯罪也是不行的,因为没有权限。

    随着高技术的发展,人脑智商的提高,企业内部犯罪比例提高,而相应的也必须用高科技手段避免这种犯罪。

    2001年11月1号的《法制日报》报道了前一天10月31号,原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主任石巧玲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巨额公款千万余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石巧玲的犯罪同样是在钻医院管理的空子,而不同的是医院不是没有管理系统,而是没有坚决地执行下去。

    石巧玲犯罪有两种手段:一是截留病人每日住院预交金,不上报,私藏收据;二是编造假退款单,冒领病人退费。这两种手段都是盗用病人住院预交金,反映到财务账中便是病人住院预交金余额不实,即这笔本应暂存银行的病人住院预付款余额异常地减少,逐月地减少。

    其实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处早就有了信息化系统,然而石以影响效率为由,坚持使用手工办理预交金,也就是这点,为石的贪污提供了可能。

    再设想一下,任何一笔预交金都是通过电脑系统,收条也是电脑打印给交费人的,一切信息都是公开的,每日查核的,截留款项就成为不可能的事了。即使他们通过篡改系统的信息来完成犯罪,一方面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会更容易被系统管理人员发现,像今天,石这样从96年1月至99年12月犯罪近四年的时间,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武汉电信没有系统给了犯罪者漏洞,而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没有坚决贯穿信息化带来了更大的“黑洞”。

    信息化提供有权限地共享企业内部资源帮助Sales营销,帮助财务人员做帐的同时,必要的监督机制也悄然展开。一些一线使用人员,一再向老板抱怨信息化为他们增添了工作的同时,老板们有没有想过,信息化正在为企业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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