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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于隐私的无谓辩论

 

    对用户隐私的争辩,其核心并不在于企业是否应该保留用户信息,而在于企业是否以用户信息盈利。

    有关消费者数据保护的所有争论的焦点,也许更多地集中于利用它赚钱的机会,而不是用户的隐私安全。

    谷歌近日宣布,将对其保留的用户搜索内容在18个月后设置匿名,以此回应来自英国一家隐私保护监测机构和欧盟数据监督员的批评。这家名为Privacy International的英国机构,在其调查的所有网络服务中,将谷歌对用户隐私的保护级别列为最差,并称它“极度漠视用户隐私”。

    欧盟对此举表示赞赏,巧合的是,当2005年谷歌同意遵守其要求服务提供商保留所有可确定记录两年的指示时,欧盟同样表示赞赏。呵,这很有趣不是?

    每当谈及客户隐私,立法者似乎总是难以遏制对于那些保留详细个人身份资料的企业的愤怒,然而,一旦谈到调查犯罪行为—其中以恐怖主义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为主—他们往往又很“自觉”地站到了截然相反的立场上。消费者对此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我们需要通过谷歌地图找到我们的位置,但对那些恐怖主义者和其他犯罪分子能够频繁自如地出没于公共场合(而不被抓捕)则深感愤怒。

    事实上,在如今的电子时代,这仅仅是关于隐私保护的讨论中经常被忽视的悖论之一。另外一个问题是:个人数据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诚然,电子邮件、即时会议和电话交谈是构成个人数据的一部分,然而与此同时,通话记录、搜索历史、手机拍摄的大量照片,难道就不属于个人数据的范畴吗?就这个问题而言,谷歌搜索通常只能识别和记录用户的IP地址,而无法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

    隐私问题的确存在。在过去的10年里,随着能够集成和搜集数据的廉价电子装置的广泛应用、数据库技术的改善和标准化,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采用电子形式进行的趋势,一个新的数据金矿应运而生。这些数据有可能提高公司的业绩和客户服务质量,但必须建立在人们对于数据的搜集、存储和使用规则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

    美国立法者秉承了美国传统的个人主义和特立独行—Justice Louis Brandeis戏称其为“独自一人的权利”—很难指望他们的立法能比欧盟的高明。

    “事实上,与其说这是一场关于隐私的争辩,毋宁说它是一场对于财富的争夺—也就是说,看谁能更好地利用用户的信息赚钱。或许,这根本就不能算做一场辩论,仅仅是一次双方各取所需的谈判罢了。”

    再者,即便国会通过了隐私(保护)法、数据保留的相关法令或是二者兼之,美国法院仍可能认定它们与第一修正案发生了冲突,即禁止立法侵犯言论自由;与此同时,它与第四修正案里的某些规定也有冲突,即公民享有不受无理搜查的权利,其中即包括对公民个人资料的搜查。

    顺便提一句,第一和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只是政府介入提供的保护。与之相比,大多数美国企业(少数涉信用报道及健康档案的除外),几乎不受任何隐私政策的限制。

    那么,这场关于隐私的辩论究竟意义何在呢?每次在杂货店或宠物商店里,为了得到少量的折扣,你会坦白地将更多更详细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店主。这个主意看上去还不错,对于零售商和制造商来说,这些数据就代表着价值,而你也乐于提供。

    事实上,与其说这是一场关于隐私的争辩,毋宁说它是一场对于财富的争夺—也就是说,看谁能更好地利用用户的信息赚钱。或许,这根本就不能算做一场辩论,仅仅是一次双方各取所需的谈判罢了。

转自《CIO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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