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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需标本兼治

编者按:资金来源不受限制,减轻过重税收,改革资本市场以完善退出机制,这些才应该是对创业投资标本兼治的重点。

  在2002 年,风险投资(VC)的对象大多数是高科技产业,占了85.8%,2003年这个比例变成79.8%,到了2004年,VC对非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比例实际上已经接近四分之一。”这是北京道丰总部基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总监王果在2005年中国创投融资发展高层论坛提供的一组数据。VC对科技产业的投资比例不断降低,使得业内人士对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投法》”)充满期待。

  《创投法》的出台刺激了资本市场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消息发布后的11月18日,周五,沪深大盘放量大涨,清华紫光、山东铝业等高校创投概念股一改颓势,异常活跃。然而与学者、股市的热烈反应不同,很多风险投资商却显得冷静,有些VC直言:《创投法》“没有大的突破”,“没有为之一振的条款”。更有甚者,有些VC忙于各种会议还没有仔细研究过这个《创投法》。

  除了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定实行备案制度以外,《创投法》的主要条款包括出资可分期到位、创投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国家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三大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郑锦桥说:“很多条款比较模糊,不少都是原则性的话。”需要操作性更强的细则,是很多风险投资商共同的声音。

  不过,其中比较明确的条款受到了风险投资商们的肯定。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郑锦桥认为这在资金来源上“开了一个口子”。

  另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这让创业投资企业拥有了比净资产更多的投资筹码。但是在政策扶持方面,无论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政策,具体办法都没有出台。这是风险投资商觉得《创投法》模糊的原因所在。一位风险投资商说: “资金来源不受限制,减轻过重税收,改革资本市场以完善退出机制,这些才应该是标本兼治的重点。”

  当然,期望一部《创投法》的出台解决投资与需求之间的所有矛盾显然不现实。《创投法》的出台明确了创业投资的法律环境,表明了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的态度。同时应该看到,除了《创投法》的出台以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10月21日实施以来,许多企业重新启动了海外红筹上市的方案,这在目前国内IPO暂停、股改后禁售期存在的情况下,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又有了一个“快进快出”的渠道。另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获得通过,这些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也为VC行业创造了一个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

  (信息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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